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初,第八师一三三团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李某的调解申请:2013年4月,李某将属于其一三三团4小区1栋东-7号房屋出售于二被申请人何某华、王某,出售价格为157640元,二被申请人何某华、王某当时属于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某给申请人李某干活的工钱折抵一部分。同时双方在2013年12月30日签订个人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王某陆续给付李某剩余房款,现尚欠50000元。事后,申请人李某多次向二被申请人催要尚欠的剩余房款未果,双方因给付剩余购房款产生纠纷。
【调查与处理】
接到李某的申请后,一三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前往一三三团4小区1栋东-7号房屋进行查看,发现房屋处于锁闭状态,于是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何某华、王某,询问二人是否同意与李某就一三三团4小区1栋东-7号房屋尾款纠纷进行调解。得到二人同意后,一三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二人于2021年7月5日前来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过详细谈话了解到,2013年4月份,王某与何某华为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达成购房意愿,李某出售位于133团4小区1栋东-7号房屋给王某与何某华夫妻二人,出售价格为157640元,房屋款项一部分由王某前期给李某打工工钱抵扣,剩余房款由王某与何某华二人共同承担,陆续给付。2013年12月30日,王某与李某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王某陆续给付李某剩余款项,协议签订现场何某华在场。2020年12月,王某与何某华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何某华所有,但由于该房屋房款仍未结清,尚欠原所有人李某房款50000元,李某多次讨要无果,王某认为其与何某华已经离婚,房屋归何某华所有,理应由何某华承担。何某华认为应当以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为主,应由王某偿还剩余债务,双方就此事产生分歧,导致李某迟迟索要不回欠款。
了解到基本情况后,一三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主动向王某和何某华进行法律解释,由于当时二人为夫妻关系,所购买房屋为家庭共同生活所用,房屋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承担,除在离婚时对债务偿还有明确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仍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具体债务划分由双方协议处理,王某不能因为离婚后房屋归何某华所有就不予给付房屋债务,同时何某华也不能因为王某与李某在2013年12月30签订的还款协议,认为债务属于王某一人为由不予支付债务,签订协议为二人共同意愿,责任由二人共同承担。
听完一三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解释,二人表示认同,但因目前没有资金偿还债务,且表达出退回房屋给李某的意向。一三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主动与李某交流。经协商,李某同意王某、何某华退回房屋,之前八年房屋使用费用按租赁结算,共计租赁费用47640元,同时放弃还款协议中第三项约定,即放弃追偿何某华、王某因违约承担所欠款20%的违约金,共计退回房款60000元,得到何某华与王某二人的一致认同,退回房款金额由二人协商。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购房款抵扣租金,免除违约金,并办理了司法确认。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夫妻债务偿还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夫妻财产中的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借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包含三个要素,即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一般认为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一般推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次纠纷中何某华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产生债务,购买后的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2013年12月30日王某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议时,何某华在场表示认同,在法律层面认为此债务系夫妻间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即何某华、王某共同承担,即使离婚后,此债务性质不发生变化,仍由二人共同承担。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了很多矛盾纠纷,双方因为诸多原因都不愿承担偿还责任,认为债务属于对方负担。除夫妻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由谁偿还外,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债务性质不发生变化。
通过此次案例,清楚地阐释了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如何划分,对于我们今后处理类似的纠纷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也有利于职工群众了解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责任的划分,同时提醒广大职工群众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偿还最好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提升了职工群众法律知识水平,对于推进法治团场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