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处于缺失状态,因此需要重新确定监护人。天津市某法院发布的一起因父母监护缺失而由祖母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中,法院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为被申请人指定了监护人。
2021年4月8日,吴某玲申请指定自己为邢某监护人,吴某玲称,自己系邢某祖母,邢某的父亲邢某亮与母亲李某已离婚,邢某亮因刑事犯罪目前在监狱服刑,为维护邢某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指定吴某玲为邢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邢某的代理人吴某敏(系申请人妹妹)称,对申请人所述没有异议,同意申请人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玲与被申请人邢某系祖孙关系,邢某的父亲邢某亮、母亲李某已离婚,邢某由邢某亮抚养,邢某亮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邢某现与申请人吴某玲共同生活。
【调查与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监护人邢某系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邢某的父母已离异,邢某之父因服刑,不能履行其法定监护责任,现邢某随申请人吴某玲生活,吴某玲作为被申请人邢某的祖母,要求指定其为邢某监护人,经法院询问,邢某本人及其母亲李某均表示同意,由吴某玲作为邢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指定吴某玲为邢某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问题。《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简单来说,法律规定父母无条件地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但是当父母监护缺失时,其他有关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虽依然健在,但二人早已离婚,且现在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亲因犯罪入狱被判处较长时间的监禁,因此构成事实上的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祖母作为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求监护人承担管教被监护人的责任。家庭是未成年人主要的成长环境,亲情的陪伴对未成年人至关重要,所以当父母监护缺失时,家庭成员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法益。此外,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和配套体制的逐渐完善,有监护意愿的个人和组织的监护能力不断增强,新形式监护也不断出现。社会监护的补充,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对于监护的压力,还可以构建由家庭成员监护与社会补充监护相结合的全方位未成年人监护保障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