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8月25日,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召集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学习 《行政处罚法》 。
【重点宣传内容】
1、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点对条文释义进行系统阐述:一从规范意旨讲述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有先后顺序,如能通过责令改正解决的,不应通过行政处罚方式解决,这也是比例原则的要求。二责令改正讲述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三责令退赔讲述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性质为不当得利、债务清偿顺序、行政机关如何责令退赔。四没收违法所得。
2、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重点对条文释义进行系统阐述:一规范意旨(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重要程序权利)。二陈述申辩权讲述陈述申辩权的期限、行政机关的义务。三不因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集中授课和案例评议让全体参与学习的干部职工认识的到了学法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关结合,既考虑存在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罚过相当。充分的体现了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违法行为人自我约束,诚实守信。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始终贯彻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原则,只能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会混淆是非,更不会因此而使 违法行为人逃脱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