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胡某人身损害案件中看农村劳务法律保障现状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某村村民胡某,受同村罗某的雇佣,为其修缮房屋加装隔热层,双方口头约定报酬每天210元,按日结算,罗某未给胡某购买任何保险。2019年3月10日,胡某在从事房屋修缮时不慎从三楼跌落,经医护人员确认,胡某当场死亡。胡某妻子郑某多次要求雇主罗某赔偿相关损失,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

【调查与处理】

郑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呈坎镇呈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9年3月24日呈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当事人罗某承认雇佣胡某进行房屋修缮工作,对胡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坠亡也表示认可,同时罗某认为按照农村习惯,雇主只负责支付劳动报酬,其它一概不负责,他已经赔付了8万丧葬等费用,不再赔付其他费用。郑某提出丈夫胡某是由罗某亲自联系,且口头承诺胡某工资数额和支付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胡某与罗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郑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于法有据,罗某表示死者胡某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存在过失,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自己愿意继续赔偿,但是倾尽全部最多只能再拿出7万元。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同意一次性再赔付12万,合计20万。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协议内容履行到位,双方申请司法确认,避免再生纠纷。2019年3月29日徽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当日组织了司法确认,裁定呈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罗某与郑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至此该案告一段落。

【法律分析】

(一)胡某与罗某之间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胡某是由罗某亲自联系,且口头承诺胡某工资计算数额和支付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据此可知,胡某与罗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口头协议,可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应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二)罗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胡某完全是按照罗某的指示开展工作,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意外,罗某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赔偿依据及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简单但是涉及农村人际关系、矛盾纠纷等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起新的纷争,进一步深化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兼顾大局,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更容易履行也可以减轻因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优先采取较为柔和的调解方式也更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农村大量存在雇佣村民修房铺路的情况,雇主主动购买保险或者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的却不多,多数是口头约定,村民相对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维权意识也不够,受雇者往往缺乏劳动资质,在工作中安全操作意识不强,容易发生伤害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对当事人双方都将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要提升村民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只有做好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使社会更加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