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鸡西市总工会走进中铁九局集团开展 “服务零距离·维权促发展”主题法律服务活动

2021年6月21日,鸡西市总工会法律服务队走进鸡西大项目—中铁九局集团鸡西文化中心项目部开展“服务零距离·维权促发展”主题法律服务活动。市总工会紧紧围绕省、市工会工作主线,将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工助龙江”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工会法治宣传月”、“《民法典》学习宣传”、鸡西市“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等活动有机结合,融汇贯穿,最大限度的发挥活动载体作用,与鸡西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部门同频共振,资源互补,开展以法律大讲堂、工会法律体检、法律咨询解答为主要服务形式的系列活动,全方位、立体式的向企业、职工“双服务”普及法律知识,提供专业、优质的工会法律服务。

【重点宣传内容】

(一)讲解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位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讲解《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内容

人格权编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人格权编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是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人格权编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人格权编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讲解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法律问题

民法典总责编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普法讲座详细实用。普法活动以贴近生活、贴近职工为原则,通过法律大讲堂、工会法律体检、法律咨询解答等方式对民法典中人格权编、民法总责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的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切实提高了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

二是普法人员水平较强。此次普法活动由鸡西市总工会牵头,联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市总工会法律服务队由工会干部、法律工作者、公益律师组成,普法队伍素质高、业务强,普法过程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民法典中抽象难懂的法条进行详细讲解,并为现场职工解答各类法律问题9件次,得到了现场职工的一致好评。

三是普法内容丰富多样。讲座结束后,设立了工会法律体检、法律咨询台,发放《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禁毒知识宣传手册》等15类法律宣传品1500余份,现场受益职工200余人,不仅向广大企业职工传播了法律知识,还增强了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强化了企业依法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