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2018年7月23日到鹤岗市工农区英杰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柜台内待售未标识生产日期的淘米水闪钻/48H香水啫喱,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停止经营未标识生产日期的淘米水闪钻/48H香水啫喱化妆品,当场给予其警告处罚,并要求该店在一周内进行改正。2018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到该商店进行复查,发现该产品仍在柜台内待售,该店不能提供出该商品的相关资质及手续。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立案并开展调查。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柜台内待售未标识生产日期的淘米水闪钻/48H香水啫喱,要求该店停止经营未标识生产日期的淘米水闪钻/48H香水啫喱化妆品,给予其警告处罚,并要求该店在一周内进行改正。一周后到该商店进行复查,发现该产品仍在柜台内待售,该店不能提供出该商品的相关资质及手续。经立案调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5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人民币364.50元,共计人民币486.00元。
【法律分析】
鹤岗市工农区英杰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未标识生产日期的淘米水闪钻/48H香水啫喱,并且不能提供出该商品的相关资质及手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此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规范化妆品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从法律的角度震慑违法活动。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主要针对销售的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违法行为被追究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意义主要为以下两点:第一,对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虽然在此次售卖过程中,不合格化妆品的流通还未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但在化妆品的流通环节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此案例通过罚款的行政处罚,给店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敲了警钟,把可能存在的隐患扼杀在雏形。第二,对商家销售化妆品的相关知识起到了指导作用。在实际经营中一些不具规模的化妆品店铺所售卖的产品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部分商店的售卖人员流动性大,素质高低不一,对销售物品的要求根本不能完全掌握。通过此次行政处罚,店铺重新对销售产品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学习。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下,法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随着经营者守法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加上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化妆品行业将会摆脱过去乱象丛生的形象,朝着更为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