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经人举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2日在对某珠宝金行依法进行检查中,发现该珠宝金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以“香港金六福珠宝”作为商店招牌,以“KLF香港金六福珠宝”等内容作灯箱广告,所售首饰的标签含有“KLF香港金六福珠宝”等字样。
“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该珠宝金行无法提供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其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情形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10月份、2019年3月份制作内容为“香港金六福珠宝”招牌1个,“KLF香港金六福珠宝”悬挂式灯箱6个,“香港六福珠宝”标识9个、“KLF香港金六福珠宝”托盘12个、“金六福珠宝”首饰袋100个。并于2016年10月份把标有“香港金六福珠宝”招牌安装在其经营场所作自己招牌使用,“KLF香港金六福珠宝”悬挂式灯箱6个、“香港六福珠宝”标识9个、“KLF香港金六福珠宝”托盘12个作为自己经营场所装潢使用,印有“金六福珠宝”字样首饰袋81个赠送给顾客,剩余19个。
另查明,“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茂名市电白区某珠宝金行未经“六福”、“六福珠宝”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在相同商品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六福”、“六福珠宝”商标近似的“金六福珠宝”招牌、标识、托盘、首饰袋作为自已的招牌和装潢使用,容易引人误认为与六福集团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专用权。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港六福珠宝”标识9个、“金六福珠宝”字样首饰袋19个,罚款12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作为商品和服务标签标识的“香港金六福珠宝”KLF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等字样,是否与投诉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近似,进而构成侵权。
首先,举报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含了珍珠(宝石),宝石,装饰品(珠宝)、仿金饰品(首饰),银饰品,贵重金饰品(首饰)等,本案当事人经营项目为零售首饰、珠宝、黄金、铂金、银饰品、钻石、钯金、玉器。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
其次,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2年12月31日认定,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六福”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当事人作为相同行业的经营者,依照常识,知道并且应当知道该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再次,本案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金六福”字样,该中文识别部分“六福”均完整包含了注册商标的中文识别部分“六福”,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小,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后,“六福”“六福珠宝”商标注册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为香港,本案当事人在商店招牌、广告、商品标签中使用的“香港金六福珠宝”字样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所售商品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有较强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判断是否存在近似。在判断商标的近似上还要围绕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标整体或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则。对比的时候还要注意是单独对比,对比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也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