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五十一团司法所举办“母亲节”妇女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法治宣传活动

2021年5月9日,五十一团司法所、五连党支部以推动全社会参与,各层面形成合力,以新颖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激发群众节日热情,开展“感恩母亲节 关爱零距离”为主题的“母亲节”感恩、教育活动。

活动率先为取得“优秀母亲”荣誉的10名女性同胞们进行表彰活动,全场母亲与孩子们精神饱满,面带笑容,小朋友们欢声笑语,与小伙伴一起到连队“做客”,觉得格外的开心。

活动中,五十一团司法所以“遵循法治德育教育”为主题进行法治小宣讲,宣讲使广青少年要知道什么叫“感恩”,明白“知恩”、“感恩”、“报恩”是人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古今仁人志士的至理名言。另外,今天的活动使我们每一位母亲沉浸在节日的浓郁喜庆中。活动关注女性精神生活,营造关爱母亲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加大活动宣传力度,通过融媒体、平面媒体、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连队营造节日氛围的同时,把节日氛围传播到更远更广。本次活动参加群众200余人,发放学习宣传手册210余份,宣讲时间45分钟,互动群众3名,咨询群众8名。

通过参加此次活动,五十一团妇女群众收到了精神食粮,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广大妇女群众树立了健康的生活理念,树立了新时代新思想,为广大妇女群众争做新时代女性埋下伏笔。

【重点宣传内容】

(一)了解孩子的权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提示:

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小斯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斯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斯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斯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有的父母在离婚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有的不直接抚养孩子就中断了与孩子的联系,有的直接抚养孩子却不让对方接触孩子,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都是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也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出国等原因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管孩子;有的父母忙于工作,为了孩子拼命挣钱却忽略了孩子;还有的家庭把孩子教育交给一个人负责,尤其是父亲“缺位”比较普遍;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期没有给予必要的教育等等,这都是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示:

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许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其实您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在我们国家,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对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具体来说,就是父母要对未成年孩子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如果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孩子撒手不管,依然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关心孩子的成长;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无论是否离异、工作多忙,孩子的抚养教育都是双方的事,是父母不可推脱的法定责任。

(三)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创造良好环境包括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家庭条件。这其中家庭成员和睦的人际环境最为重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很不好”而“经常”离家出走的占73%,与母亲关系“很不好”,“经常”离家出走的占69.6%。一方面不良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积极作用的减弱,又反过来使家庭关系状况更加糟糕。这样的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活动特点和效果】

这次宣讲对妇女群众收获很大,法治意识有所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调解员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反家庭暴力法也有一定的了解。提高了职工群众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同时使妇女群众了解到要用法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活动增强了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意识,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促进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