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青海煤炭地质局举办国家安全法知识专题讲座

2021年4月15日是我国第6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国家安全意识、筑牢人民安全防线,根据青海煤炭地质局《2021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的工作部署,以及局法治工作会安排,4月22日下午,邀请到省国家安全厅王海波警官为干部职工开展国家安全知识专题讲座。

王海波警官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通过多个案件实例多角度的深入解读了国家安全相关知识。他表示,企业和员工要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公民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通过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有效杜绝个人信息泄露;二是企业要严格落实法律以及各项制度规定,强化、完善保密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及涉密人员管理;三是要持续完善内外部网络建设,规范内外网的使用管理;四是要规范硬件设备的采购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软件的合规性及安全性,防范泄密漏洞。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通过本次讲座,大家深刻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纷纷表示要继续加强学习,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好各项工作任务,为筑牢国家安全防线贡献自己的力量。

【重点宣传内容】

1.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什么?    
    2014年4月15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国家安全体系涵盖16种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习近平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2.国家安全法的内涵及核心是什么?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法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3.为什么说国家安全既包括安全状态,也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安全威胁的因素永远不可能根除,国家安全是一种相对安全。《国家安全法》强调国家安全是“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就是要通过不断加强维护自身安全能力建设,不断克服和防范不安全因素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害。因此,既要强调国家安全的状态,也要强调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建设。同时,《国家安全法》第五章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安全保障”。
    4.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根据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拥有哪些权利?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6.结合信息安全及企业保密工作系统讲解
    向全体职工讲解我局信息安全及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要求干部职工在工作中要认识到自身所处保密岗位的特殊性,做到以下事项: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在接受保密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都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伪造或隐瞒,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传输涉密信息,不违规留存涉密载体;不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载体,不通过普通传真传输涉密信息;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上处理、存储涉密文件信息,不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手机等发送涉密文件信息,不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密信息,自觉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不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单位涉密信息,不在公共场合涉及单位涉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单位涉密信息;严格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严格保守本岗位接触和知悉的涉密信息,未经单位允许,不将单位商业机密、资料信息等提供给他人,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确需提供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再提供。不从事有损于本单位及单位利益的活动离岗时,主动清退涉密文件资料,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此次宣讲,让职工清楚了解维护国家安全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国家的总体安全,既关系着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又与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密切相连。

面对新的形势,需要新的安全观,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家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树立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

同时,本次宣讲交流使全体职工对保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对涉及保密资料、重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也要起到教育警醒作用,为更好地开展保密安全相关奠定了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自查及监督力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