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铁锋区东湖司法所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法治教育进社区活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为依法防控,打赢战“疫”,东湖司法所全力投身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同时积极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活动。东湖司法所是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宣传。线上是依托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向广大辖区居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让辖区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了解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线下是通过印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向广大辖区居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各各居民卡点发放,并耐心的对卡点值守人员进行讲解培训,再通过卡点值守人员向辖区居民讲解发放。让许多老年人在线下也能了解到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活动共培训卡口值守人员100多人,发放宣传单三千于份。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为什么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为什么每个人都有责任进行疾病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为什么传染病病人工作有局限性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四)为什么会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为什么不能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六)为什么单位不得停发员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七)为什么疫情期间要对有些场所进行封闭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八)为什么医疗机构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刨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九)为什么患者在治疗期间会存现转院的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十)为什么有些传染病患者诊疗不用付费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本次《传染病防治法》宣传学习的内容通俗易懂,宣传方式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进行,不仅让辖区居民在疫情期间都能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引导辖区居民依法维护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措施,打通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最后一公里”,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