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超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件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7月31日,旌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时,在该超市食品货架上发现6盒预包装月饼无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并进行拍照取证。经查,以上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共6盒,进货价每盒6元,销售价每盒8元,未销售。以上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8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与处理】

该超市未履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相关法律义务,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一)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超市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消费者通过标签内容了解食品属性、特性,可以借助标签选购食品,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食品标签问题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执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关系到消费者消费安全的重要问题。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在执法实践中,部分食品经营者存在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问题,这不利于消费者了解其购买的食品,不利于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除第八项以外,其余七项内容可以分为两类,对食品质量实质要求和对食品包装、说明等形式要求,第(4)款即是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等形式要求。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关注内在品质,还规定可能影响内在品质的外在要素。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衡量食品质量本身的标准,如《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还包括食品包装、标签等形式标准,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食品标签也做了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在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长期努力下,经营过期食品及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依然多发,分析下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不足、对标签功能的认识不到位;二是个别生产经营者为变相的延长保质期或规避责任故意为之;三是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足;四是执法部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够,没有对标签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震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致使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购买食品的属性、有效期、营养成分等信息,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风险。对于此种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理。

将严格的食品安全执法,结合当下开展的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管理以及适时的企业信息公开相结合,同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将有效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培训机制。在教育培训中,要注重实际效应,把培训与具体的执法工作密切联系起来,革除“一刀切”式的培训弊端。按岗位职责的不同,进行分岗培训。同时应充分发挥业务骨干以及中层骨干的带动效应。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及执法能力。

必须严格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应积极推行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梳理执法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明确执法权力事项,编制优化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厘清与监管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对各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对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应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应大力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普法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法律,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的基本依据,是食品药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全民食品药品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