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黄山市水利局积极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

2021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九届“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四届“中国水周”,黄山市水利局紧紧围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主题,以水法律法规知识科普等为主要内容,以群众参与为重点,开展了形式丰富的“线上”和“线下”宣传活动。3月22日上午,联合黄山水文水资源局、屯溪区水利局、市月潭水库管理处、市水利学会,在天盈财富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在广场设立“水法律法规”等宣传展板和咨询台、拉设宣传横幅、发放《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水文条例》等读本单页和宣传品,接受群众咨询,进行公益签名,活动现场共展出展板32块,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宣传品2000余件。此外,通过黄山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栏宣传《水土保持法》,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水法》《长江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内容,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水法律法规有奖答题”活动,投放曝光量达22万。此次活动大大提升了社会群众学习水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

【重点宣传内容】

1、《水法》对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吗?

《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3、《长江保护法》中有哪些“禁止”规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4、《水土保持法》中有哪些“禁止”规定?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突出重点内容宣传,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群众互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学法用法中来,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一是围绕主题,突出重点法律法规宣传。紧紧围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主题,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大力宣传“节约用水”、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纪念《水土保持法》修订实施十周年活动,同时宣传新颁布的《长江保护法》。

二是加强互动,提升群众参与学法的积极性。广场宣传活动分为三个互动小环节进行。为群众发放水法律法规单页读本,讲解有关知识并接受咨询和答疑,为参与竞答的群众发放宣传品,组织群众进行公益签名。活动现场群众参与积极热情,纷纷表示将以自觉行动投身到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节水护水中来。

三是利用网络媒体,提高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即时性、传播快、影响广、表现力强等特点,加大网络媒体的水法宣传力度,扩大法律宣传覆盖面,发布微信公众号有奖竞答活动,投放于微信朋友圈,以红包奖励的方式鼓励群众参与到学法中来,保障了宣传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专题文章,通过图画、音频、视频等形式宣传水法律法规。

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引导了群众在办理水利方面的法律事务时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并积极参与到依法治水的行动中来,从而推动形成全民爱水、惜水、护水、保护水环境、保护水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