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1月,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强化群众严格依法依规选举换届意识,为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那曲市各县(区)普法办组织开展村(居)“两委”换届选举法治宣传活动。紧紧围绕村委换届选举工作,采取法律讲座、悬挂标语横幅、印发换届选举政策及普法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典》等与换届选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着重宣传选民资格、选举程序、选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选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规定,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并引导辖区党员、群众积极参与选举,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利用各村村务公开栏、法治宣传栏,针对性地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治宣传教育,在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换届选举政策法规的群众知晓率,并接受辖区居民群众的广泛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共发放宣传彩页5000余份,解答群众问题90余人次,为辖区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序开展营造民主和谐的法治环境。

那曲市组织开展村(居)“两委”换届选举法治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换届选举

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行为。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要坚持政党和主席团、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等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

(二)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怎样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和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较大的村,一般在各村民小组中组织推选;较小的村,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表现形式及相应法律法规 

答:(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至女色勾引、购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资料,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持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以上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以破坏选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8)选举中发生结伙斗殴、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结伙斗殴、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9)阻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害、阻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什么是换届选举“五不能” 

答:(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 这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和社区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村和社区选举办法中应明确,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活动形式多彩,内容丰富,农牧民群众换届选举的普法、学法、懂法效果大大提升。 一是结合“谁执法谁普法”活动,把换届选举普法宣传送到乡村,把法律春风“ 送下来”,让农牧民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接受法治教育。 二是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活动采取举办法治讲座、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物品等形式,大力宣传与换届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汉藏结合,切实提升群众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