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常态化落实北京市检察机关“十进百家、千人普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增强银行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2020年10月,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金玲以“防范金融犯罪 廉洁依法治行”为主题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向顺义支行党支部及纪检全体领导干部、分行派驻纪检领导干部以及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各部门、各网点支行负责人等90余人进行了专题讲座。

【重点宣传内容】
1.银行领域常见犯罪有哪些
答:从目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来看,常见犯罪主要有三大类:一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如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三是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行为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2.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关系人”的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主要是指两类人:一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近亲属;二是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查标准有哪些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查标准主要有四个,也称为“四性”: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一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行为人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范围较广。
4.贷款诈骗罪的主要行为表现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行为就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行为表现有五种: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其他诈骗方法。
5.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何防范职务犯罪
答:一是切勿监守自盗,对银行公款公物的处理需谨慎,切莫随意放入自己口袋。抵挡不了利益的诱惑,一念之差就会使自己身陷囹圄,毁了自己的前途。二是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亲朋好友之间的交往需谨慎,尤其是涉及职权内容的工作接触必须依规合法。三是经济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方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6.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答: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提升管理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三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四是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强化廉洁教育。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者来说,要算好人生“七笔账”:经济账、政治账、家庭账、自由账、健康账、亲情账、名誉账;坚持“十慎”原则:慎初、慎微、慎言、慎好、慎权、慎欲、慎独、慎友、慎平、慎终。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按需普法,良性互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是顺义区重点国有银行之一,为扎实开展总行和分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该行主动向检察机关发出邀请,将此次普法讲座列为纪检工作议程重点,并希望借助以案释法的契机,在全行上下开展警示教育。此次普法课堂将理论高度和实践深度有机结合,对于在行业内加强防范金融犯罪和预防警示职务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方式灵活,效果突出。在普法形式上,检察机关从疫情防控需要和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的双重考虑出发,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丰富普法内容,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既满足了银行金融机构的普法需求,又宣传了检察机关金融犯罪检察职能,求极致做好以案释法宣传活动,更好地服务区域金融秩序稳定,实现了法治宣传工作的双赢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