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赖某开始伙同罗某(另案起诉)、邓某、张某等五人合租了张某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上角小学附近的一间瓦房,用于非法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生猪,并在源城区上角市场周边进行贩卖。期间,赖某每日在微信群与罗某等人对账结算。截至2020年12月3日,赖某购买生猪成本价金额已达804357元。赖某将上述生猪销售后,从每头生猪获利200元,共获利5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4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赖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413071元。2021年8月9日,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告赖某在非法屠宰场所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用于销售,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办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故可以要求侵权人赖某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本案可以以804357元的三倍即2413071元,作为请求赔偿的数额。
本案被告赖某在非法屠宰场所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用于销售的行为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赖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所以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进行公告满三十日后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在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近年来,河源市辖区内非法屠宰生猪的现象屡禁不止,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大批流入市场,里面甚至不乏病猪、死猪,对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且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被告赖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导致未经检验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生猪流入消费市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非法屠宰的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食品生产商、餐饮服务者等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食品相关从业者紧绷安全之弦。与本案相似的其他多起非法屠宰、销售生猪系列案仍在陆续起诉、审理过程中,这一系列案件对涉案人员严厉的法律制裁必将在河源市辖区内引起一定的舆论传播效应和民事公益诉讼普法效果,从而引导民众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类问题进行日常监督、检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