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未成年人)在刘某的带领下前往某市某区“铁锅柴鸡店”内,将由新康泰克药盒装好的甲基苯丙胺(重19.30克)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高某。在见面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交易,高某将4200元交予刘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张某及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调查与处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未成年人)在刘某的指使下,结伙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9.3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保护,但是对于这类严重危害人民、国家的犯罪,法律也是宽而有度的。我国刑法规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宗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会从轻、减轻处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国家不予追究,而是国家念其年幼免于其刑事上的处罚。
我国对于毒品类的犯罪打击一贯是严惩、严打的态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从宏观层面为新时代禁毒工作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对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审判指导思想。现在一部分犯罪分子为了引诱更多的青少年吸毒和妄图避免刑法的处罚,便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类犯罪。本案便是一个典型的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的案件,刑法规定,对引诱、教唆未成年贩毒的犯罪分子,法律要从重处罚。
所以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里,认为能逃脱法律的处罚。经过这个案例希望各位青少年能引以为戒,好好学习,不结交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要远离毒品,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远离违法犯罪的深渊。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让自己后悔一生。所谓君子慎独,更应君子慎“毒”。
【典型意义】
众所周知毒品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毒品对人的身体机能有强烈的危害作用,会让人的身体和精神对它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吸食毒品不仅会导致传染病的传播还会影响人的寿命,毒品对家庭和社会都有和强烈的危害性。第一代的毒品主要是鸦片、吗啡、海诺因、大麻等;第二代的毒品主要是冰毒、摇头丸、k粉等,以精神药物为主;第三代毒品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例如,笑气、彩虹烟、红冰、开心果等;这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新型毒品除了有更强的迷惑性,毒性比一般毒品对人体伤害更大。这些新型毒品在青少年里面传播的很快,因为这些毒品会以饮料、奶茶、跳跳糖等方式出现。它们的外形多种多样,青少年应提高警惕性,克制盲目的好奇心理和侥幸心理,不去娱乐性场所,不接受陌生人的食品;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认识的人递给的食品也要小心。
我国对于毒品类的犯罪打击一贯是严惩、严打的态度。对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审判指导思想。现在一部分犯罪分子为了引诱更多的青少年吸毒和妄图避免刑法的处罚,便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类犯罪。本案便是一个典型的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的案件,刑法规定,对引诱、教唆未成年贩毒的犯罪分子,法律要从重处罚。
对于青少年来说不仅要远离毒品,还要远离贩毒、吸毒的人。通常这些人会用各种手让人吸食毒品,走上毒品这条不归之路。青少年时期的孩子,大部分盲目追求个性独立,往往三五一群的混在一起,讲究所谓的“哥们义气”、“姐妹情深”,推崇“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当有一人接触毒品后,就会相互影响、相互模仿。贩毒分子利用青少年的这些心理使青少年沾染上毒品,从而用毒品挟持青少年走上贩毒、吸毒的深渊。所以青少年不要盲目地结交朋友,更不要为了迎合朋友而尝试毒品,不能相信所谓的“第一次不上瘾”的说法;也不能因为好奇和求知欲而放任自己。除此外,青少年应坚决不去歌舞厅等娱乐性场所,不结交吸毒、贩毒的人,不在吸毒场所停留,不听信所谓“毒品能治病、毒品能带来快乐”的花言巧语。作为青少年,应该养成良好的兴趣和生活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培养健全的人格,学会用正确的方法对待不良情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