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翟某签订租赁合同,由其出租清远某商城卡位给翟某经营云吞生意,期间因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多次更改云吞店经营时间,致云吞店营业额受损,翟某与其商议减免租金未果后,停业并撤场,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另寻租户承租涉案商铺。因双方就押金27000元是否应予退还无法达成一致,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翟某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翟某虽主张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营业时间及围蔽经营场所构成违约,但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且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遂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新冠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单方调整翟某云吞店营业时间且时长由原来的十三个小时调整至八个小时,势必严重影响其营业收入,翟某对此曾提出异议,可见双方并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新冠疫情必然影响合同当事人对于经营成本、规模和目标的预期和调整,在综合考量疫情防控措施与本案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大小的基础上,即使出现上述诸如单方变更营业时间或逾期交付租金的行为,也不宜简单认定为违约。最终认定双方均未违约,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予返还案涉押金。
【法律分析】
(一)双方当事人合同是否有效
翟某先后与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清远美食新天地进驻商家租赁合同》《清远美食新天地进驻商家合作合同》以及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合同是否解除
首先,按照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达成的合意,翟某经营云吞店的营业时间有过一次变更,第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的营业时间为7:00-22:00,第二份《补充协议》变更为8:00—21:00。这些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包括翟某,实现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遵守。如双方当事人意欲再次变更相关内容,仍须通过达成合意的方式予以重新约定。然而,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7日单方向翟某发出《关于正式对外营业事宜通知》,要求翟某更改营业时间为17:00-凌晨1:00。由此,翟赟云吞店的经营时长从13个小时变更为仅8个小时,而对于主要经营早午晚餐的云吞店而言,经营时段的调整势必严重影响其营业收入。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营业时间的调整事先得到翟某的认可或事后得到翟某的追认。相反,从2020年3月28日,翟某在与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微信聊天时提出“3月营业额不用说也看得到,惨不忍睹,4月的租金有没有优惠政策,因为我要考虑是继续营业还是暂停营业”“你如果方便的话问一下,我要考虑一下是暂停营业还是继续营业”“我还要考虑工人的工资和水电煤”“租金不减,营业时间还是只开半天吗”等内容可以看出,翟某对变更后的营业时间是持异议的。基于此,可以认定在取得变更营业时间的合意的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完全对此形成一致意见。同时,该营业时间变更不仅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也导致合同目的的实现减损。
其次,结合生产、生活常识,本案合同履行期间处于新冠疫情流行期间,相应的防疫需要或防疫措施形成了合同履行的外部条件,影响了合同当事人对于经营成本、规模和目标的预期和调整。这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共同面对的,不应归咎于任一单方。因此,在综合考量疫情防控措施与本案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大小的基础上,即使出现上述诸如单方变更营业时间或逾期交付租金的行为,也不宜简单认定为违约。
再次,虽然双方对于翟某撤场的时间陈述不一,但可以确定的是翟某现已撤场,未再占有使用涉案商铺,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亦已将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因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实际上已解除。
(三)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翟某返还押金27000元
由于本案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实际上已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正如上文所述,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清远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押金27000元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疫情期间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因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要求返还押金的案件,应结合生产、生活常识,综合考量防疫需要或防疫措施作为合同履行的外部条件,对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及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应否认定为违约产生的影响。本案中,法官综合考虑疫情因素影响,认定承租方与出租方均未构成违约,合同实际已经解除,出租方需向承租方返还押金。本案处理结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相关处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