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位于某世纪广场C栋某某室的大庆市某某区某某餐厅在营业事项变更事项上,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允许,擅自将牌匾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更改。而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应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对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走访调查。

【调查与处理】
在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陈某某的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大庆市某某区某某餐厅存在被举报人所举报的相关违法事实,遂对其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被举报人大庆市某某区某某餐厅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对其相关情况及时予以整改,第一时间完成了户外牌匾广告的备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系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整改,故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XX号)。同时对大庆市某某区某某餐厅并未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对大庆市某某区某某餐厅做出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分析:本案应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法定职权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处理该案的合法主体,具有法定职能。在执法程序方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审查举报、调查询问、责令整改、现场检查、法治审核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在事实认定方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查清的事实,认定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事实存在,在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后,被举报人及时完成整改。故,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适用法律方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认定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认定被举报人虽违法事实存在,但其危害后果轻微且已经及时改正,据此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在本案的调查处理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积极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鉴于被举报的事项违法事实成立,充分考量了被举报人的违法情节、改正态度,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本案中还体现了柔性执法的原则。对于系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坚持柔性执法的原则,对其不予处罚,给与其改正的机会。
在本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中的其他违法事实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本案的调查处理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积极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鉴于被举报的事项违法事实成立,充分考量了被举报人的违法情节、改正态度,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本案启事我们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 一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事,尤其在新旧法条更迭的过程中,要与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的过程,尤其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充分的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