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02月11日路某某报警称:2022年1月份,其通过陌陌认识一个自称是阿里巴巴管理层名为黄某的女子,经对方介绍可以在对方提供的网站内通过使用购物券购买商品,再由网站高价回购,从中赚取差价。之后其按照对方的指示,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充值购买优惠券,共计转账95万元,到2月11日发现网站无法打开和提现,意识到被骗。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当日立案侦查。根据被害人银行卡转账等信息,分析研判、顺线追踪,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王某某、陈某于2022年3月前后被陆续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22年2月26日被惠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4月1日被逮捕,于2022年6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22年3月10日被惠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4月1日被逮捕,2022年6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2年3月5日被惠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4月1日被逮捕,2022年6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一)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的银行卡出租,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盗取账户内的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马某某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
(二)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为不法分子洗钱过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唆使被告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出借牟利,由陈某指挥其进行非法洗钱操作,并从中扣点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出租出售银行卡后“黑吃黑”私自转移账户内赃款的行为认定
本案中马某某出售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并将账户内的钱款私自侵吞,由于马某某转移钱款的真实目的不是帮助上游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构成侵财犯罪。但马某某出售银行卡后即丧失对银行卡及卡内钱款的占有和支配,其与实际持卡人之间也不具有委托保管的合意,难以成立侵占罪。马某某明知卡中款项并非自己所有,私自转移使用钱款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马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正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客观行为上看,前罪的行为方式偏重于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以上述手段帮助上游犯罪;后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仅限于法条列举的情形,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特定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从明知内容和程度上看,前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性质的明知是明确知晓,上游犯罪应当是查证属实;后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活动性质的明知,仅仅是概括性明知,不需要明确知道上游犯罪行为人具体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从行为对象上看。前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罪的行为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作为其实施诈骗的“工具”。本案中,马某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流水与多名被害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关联,但其并不知道收购其银行卡的人实施何种电信网络犯罪,且目前上游网络犯罪仅有被害人的报案,并不能查证属实,因此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马某某仅仅是通过出租银行卡获利,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适宜。反之,陈某、王某某为不法分子洗钱过账电信诈骗人财物,社会危害性更大,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适宜。
【典型意义】
电诈类案件具有作案方式信息化、作案形式集团化、诈骗手段多样化、作案目标广泛化以及调查取证难等特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问题。马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快速查处马某某等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刑罚,可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教育广大群众认识到电信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和手段多样化,不轻信网络上不劳而获的诱惑,提高防骗识骗能力。本案中,抓捕组兵分4路先后奔赴云南、贵州、四川等7省18市,成功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后续根据研判结果继续深挖上游犯罪,陆续抓获负责收购银行卡的“卡头”“卡商”以及专业“跑分洗钱”团伙3个,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电信网络诈骗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通过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局面,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必将有力打击电诈类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