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小区某单元全体业主同意该单元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业主同意意向书》上签字捺印,并委托原告黎某、杨某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一事的代理人,全权代理该单元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后原告黎某、杨某就该单元加装电梯一事办理了相关事宜,并制作了备案前公示牌在小区进行公示。之后,原告黎某、杨某与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工程合同》;原告杨某与新余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施工合同》。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工程于2021年1月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丁某、吴某(一楼业主)以安装电梯可能会影响通风、采光等为由阻碍施工,导致施工停止。

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丁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案涉楼宇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房屋左右、上下相邻,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营造一个和谐共处、宽松礼让的生活环境,各方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一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案涉楼宇安装电梯,在申请阶段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经全体业主同意,并且全体业主在《加装电梯业主同意意向书》上签字捺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丁某、吴某及第三人张某、郭某称在《同意意见书》上的签字系受到欺骗所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电梯安装事项的公示问题,根据《赣州市章贡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的规定,公示备案应在联合会审前完成,系联合会审审查的内容之一(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证明)。2020年12月4日,赣州市章贡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赣州市章贡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载明: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规定,章贡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组织住建(人防)、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城管、消防、街道等部门召开了联会会审会议,对案涉单元业主加装电梯资料进行了联合审查,审查意见为自然资源局(对于日照及建筑间距无异议)拟同意,住建局、市监局、城管局、消防大队均拟同意。赣州市章贡区房地产管理局在该意见书上加盖公章。该审查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丁某、吴某及第三人张某、郭某未提供证明该《赣州市章贡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已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效、违法、撤销或变更等,故对其提出的案涉电梯安装事项未经公示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工程设计单位,出具了设计图纸。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级为甲级A111010055。原告黎某、杨某与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工程合同》;原告杨某与新余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施工合同》。新余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经过了联合会审等一系列程序,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出具设计图纸、实施土建施工及实施电梯安装施工,被告丁某、吴某实施阻止的行为,既违反了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也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行为的阻挠,不得妨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应停止对单元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另外,加装电梯确实会给低层住户尤其是一层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被告丁某、吴某及第三人张某、郭某提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通风、采光及相应的补偿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改造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设电梯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造项目。而实践中,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因为同楼或同一单元的业主之间的利益差异,往往很难让所有业主达成一致。而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分歧最为典型。民法典专门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多数决程序,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本案增设电梯施工已经依法征得了多数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据此,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施工中部分业主(本案中系一楼业主)仍以影响采光等理由反对和阻挠施工,显然属于不当行为。

(一)章贡区法院的这起典型案例,法院判决被告即一楼业主停止对该栋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等行为,可以说破解了加装电梯“僵局”,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让法治为加装电梯顺利开路,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也提供了化解加装电梯难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同时又是每个人的行为规范,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起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宣传,通过案件的审理,有效地向人民群众传递了法律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并在引导相邻居民理性解决邻里纠纷,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作为全市首例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给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