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某向法院请求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以案释法

2010年4月,谭某某与重庆市万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征地农民拆迁及住房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村××组××房××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同月,谭某某与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潘某某,并进行了公证。2015年7月,谭某某从重庆市万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接房。2016年5月,谭某某去世,但其无继承人,导致无法协助潘某某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因潘某某与谭某某的财产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潘某某于2021年4月向万州区法院申请,请求依法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10年4月,谭某某与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某楼××组安置还房、××组统建还房”转让给潘某某。2014年12月,谭某某签署《声明书》,载明“本人声明同意万州区××村××组统建还房×号楼×单元×房屋产权归潘某某所有”。同日,谭某某就该声明书上的签名、捺印在重庆市万州公证处办理公证。2020年10月,重庆市万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村××组××房×号楼×单元×室房屋为谭某某的统建还房,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谭某某于2016年5月死亡,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谭某某无兄弟姐妹,与其妻姚某某于2015年离婚,未共同生育子女。谭某某亦无非婚生子女。

万州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指定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为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谭某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并且适用该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谭某某生前与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就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潘某某享有债权,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谭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谭某某为城镇居民,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潘某某申请依法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万州区法院指定万州区民政局担任谭某某遗产管理人,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典型意义】

遗产管理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通过法定、约定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管理及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当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进而及时有效化解继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二是遗产管理人能够更为妥善公平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债权债务或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减轻继承人、债权人的负担和诉累。所以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实现债权;另一方面是对继承人的保护,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让继承人免受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