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家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2022年5月11日,四十八团司法所联合劳动监察所抓住工地施工有利时机开展了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的送法进工地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深入辖区施工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普法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向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工地农民工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民法典—合同篇》《法律援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广大农民工普及法律援助常识和农民工多发易发涉法问题应对常识,介绍“12333”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的相关政策知识。并结合典型案例对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耐心解答了农民工关于欠薪维权、劳动仲裁、工伤赔付等方面的问题,为农民工依法依规讨薪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有效提升了农民工运用法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重点宣传内容】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的适用时间和范围。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公告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该国务院令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条例》中所称农民工是指什么?
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三)《条例》所称工资指的是什么?
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四)“劳有所得”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由谁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七)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八)政府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九)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有哪些维权途径?
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举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十)农民工工资要以什么形式发放呢?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十一)工资应该什么时候发放呢?
《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十二)怎么核对老板发放的工资是否正确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样就可以有利于核对工资金额是否正确啦!
(十三)如果老板拖欠工资逃跑了或有钱却又不付的,拖欠的工资怎么办呢?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十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兵团第三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电话0998—2528677)
案例分析一:
2019年初,王某承包某团场道路加宽等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王某雇佣刘某、吕某等20余人到项目上做工。工程项目完工后,王某获工程款200余万元,但一直拖欠刘某等20余名工人工工资65000余元未支付。2021年末,王某到外地务工,并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农民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经该团镇民警多次与王某联系,要求其回该团场接受调查,但王某以其在外地务工为由,不愿接受调查。2022年2月,该团镇民警到王某务工处将其抓获。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获取工程款200余万元后,以更换电话号码及外出打工等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6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决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亦自动支付了刘某等20名农民工工资65000余元。
案例分析二:
小李是某建筑项目钢筋工,其计划“五一”劳动节期间回老家结婚,急需用钱。但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该建设项目发放工资时间是每月10日。
问:小李可否要求该建筑项目提前发放工资呢?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因此小李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进连队活动,营造良好维权氛围。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到各连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活动以多种宣传模式开展,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工伤待遇、劳动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法律问题,并向辖区内职工群众发放了《法律援助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宣传资料,加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营造了广大群众维权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积极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司法干警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法治小分队在辖区施工现场讲解《民法典—合同篇》《法律援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与农民工群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申请审查、援助形式和法律援助程序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工了解如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有效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三是降低维权门槛,畅通维权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讨薪和工伤案件的受理程序,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审查和受理。同时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积极主动入连队、入社区、入工地,上门服务,对有证据证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本次活动共计发放相关普法资料200余份,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20余人次,为农民工带来高效的“面对面”法律服务,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地落实,增强农民工理性维权的法律意识,使该《条例》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下一步四十八河东镇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为抓手,持续开展“法律七进”实践活动,打好服务群众“组合拳”,推动法治惠民举措落地见效,增强基层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真正做到法治引领,法治护航,促使团镇各单位及企业依法雇工,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团镇经济秩序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