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驾驶牵引挂车时与代某二轮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代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代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车辆通行情况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持有实习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集镇及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安全驾驶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调查与处理】
死者代某亲属向法院起诉李某、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共计611678元。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由李某和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3758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认为其车辆已购买保险(交强险及100万三者险,附带不计免赔),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遂依法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法律分析】
李某系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导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交警部门将该违法行为作为划定责任的因素之一。李某的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保险公司与挂靠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详见第五.(七).3):“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保险法》同时又规定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在一审开庭时,保险公司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保单签收单等证据。其中,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挂靠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认可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保险人如何做才算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投保人挂靠公司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以盖章的形式确认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其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时,对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情况,该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只需进行提示即可,无须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在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司机李某实习期牵引挂车的行为作为免责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可以起到警醒部分司机的作用,有些司机同志认为,我的车购买了足额的保险,出了事有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常常做出一些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殊不知,保险也不是万能的,司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果有不明白的,应当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让司机同志明白“全保”不等于全赔,机动车保险种类有很多,最常用的有车损险、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货损险。对于大货车司机来说,这几种保险一般都会买,这也成为了他们口中的所谓“全保”。有些司机有这样的意识,认为我的车子是“全保”,出了任何事情有保险公司担着。殊不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任何一种保险都是有保险范围的,司机同志一定要认清自己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范围,同时大多数保险都是有免责条款的,对于免责条款一定要认真研读,理解其意思,对于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二是可以促使司机同志认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险合同中的很多免责事由同时也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比如无证驾驶、饮酒驾驶、未年检、无牌驾驶及本案所涉及的实习期牵引挂车等等。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这对当事人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无形中也会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