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春与苏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珂系吴某春、苏某某之子。2017年8月4日,三人向吴某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某军现金300000元”,当日吴某军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吴某珂账户转账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后吴某珂等三人未按时还款。另吴某军之父吴某沛在借条左下角处手书“一年后不还清借款,按月息10000元200元计息,从借款之日起,直到还清借款止”。2018年8月2日、9月4日、9月4日,苏某某分别向吴某军之父吴某沛转账50000元、40000元、60000元,合计150000元。

从民间借贷看合同纠纷的几个要点

【调查与处理】

原告吴某军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吴某珂、吴某春、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150000元,但转账凭证显示的收款人系原告父亲,而原告及原告父亲均否认是偿还的本案借款,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均认可借条左下角处关于利息的约定系原告父亲书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利息系原、被告双方合意,故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庭审时认可和原告约定一年内还清不支付利息,即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现借款到期,被告未按时偿还,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9年7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合同相对性。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条系双方订立的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主体为出借人——吴某军,借款人——吴某珂等三人,双方均受合同约束,仅对合同相对方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吴某珂等三人辩称向吴某军借款是为了偿还吴某军之父吴某沛的债务,然不论借款用途如何,均不影响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吴某军未做出明确授权其父收取还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吴某珂等三人仍负有向吴某军足额履行债务的义务。吴某沛亦非本案第三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吴某珂等三人与吴某沛之间,系独立的经济纠纷,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2、合同变更。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本案当事人采取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即借条主要涉及合同主体和借款金额,口头形式的合同即双方对还款期限达成的补充约定,借款期限虽未在借条上载明,但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了一年内还清不付利息,故一年的借款期限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合法有效。吴某军主张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依据为借条左下角处的字样,同时吴某军认可该字样并非借款时书写,亦非合同主体书写。利率标准系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订立时双方未约定利率标准,补充约定应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说上述内容系吴某军父亲书写,即使系吴某军本人所写,未有被告的签字确认,也难以认定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

3、反诉的条件。本案中,因吴某军之父吴某沛否认收到的150000元系还款,故被告吴某珂等三人以不当得利提出反诉,要求吴某沛偿还该笔150000元。法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反诉,告知被告另行起诉。诉讼中,经常有被告混淆了答辩和反诉,答辩和反诉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答辩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律关系。那么,反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反诉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3、反诉不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当事人为原、被告,而被告提出的反诉中要求承担还款义务的系原告父亲,两案当事人不一致,无法作为反诉合并审理,被告只能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的法律知识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对于普通民众规范生产生活中的行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传统生活中的“父债子偿”、“子债父偿”观念深入人心,很多人将法律关系与家庭关系混为一谈,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自己欠钱不还,债权人往往会找到其配偶(如系夫妻共同债务,则配偶属于共同被告)或父母子女,从道义上,亲属可能代为偿还,但从法律上,父母子女并不当然负有代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民法慈母的眼中,每个自然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用另外一句俗语“祸不及妻儿”来说应该更准确。

对合同之债,当事人首先应该确认的问题是,合同相对方是谁,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主体是谁,不仅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也包括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部分当事人起诉时会将公司的员工,例如法定代表人、股东、业务员等人列为被告,而忽略了公司的法人身份,将职务行为视为个人行为,同样也可能出现将个人行为当成职务行为的情况,应该起诉个人却起诉公司。诉讼主体的不明确、不适格很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白白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

其次,当事人应该考虑自己想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即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是想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还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同的诉讼请求达到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当事人需明确自己的诉求然后对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例如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若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则应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三种行为之一,若符合,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前两个问题不仅是作为起诉一方的原告要考虑的问题,作为被告也应该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己是不是案涉合同的主体;自己对合同的效力持什么意见;自己的意见属于答辩意见还是反诉请求;若为反诉请求,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等等问题。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矛盾,同时也能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合同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一部分,每天都在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打交道,如果大家能理清合同关系,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就能更好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减轻司法压力,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