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合川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大石利泽码头巡查时发现,有人在钱塘镇米口村米口码头嘉陵江河滩上旱采连砂石。随即联合合川区食药环支队民警立即前往钱塘镇米口村米口码头,在离米口码头约1公里处查获现场运输连砂石货车两辆,并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7日合川区水利局对该案正式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对现场勘验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李某林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6日和6月7日利用他与李某维、李全某合伙购买的ZL932装载机在钱塘镇米口村米口码头嘉陵江河滩上旱采连砂石,以120元/车/天的价格租赁渝C98N50、川REJ325货车运输连砂石堆放在钱塘镇米口村学堂湾弃堆场,两天共计20车,每车砂石重量约10吨,总计旱采连砂石200吨左右。经合川区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对比钱塘镇米口村米口码头河道管理线高程,确定该旱采地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过到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调取合川区钱塘镇米口村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公路项目设计图,发现该项目设计方案中有垫层规划,并安排了相应财政资金,李某林辩称自费旱采连砂石用于铺路的理由不成立。
2021年6月7日,合川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向李某林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李某林旱采连砂石所使用的两辆运输货车及钥匙进行依法扣押,4张收据凭证作为证据先行保存;2021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旱采连砂石的ZL932装载机及钥匙进行依法扣押。后于2021年6月11日对4张收据解除登记保存,于2021年6月28日对渝C98N50、川REJ325两辆货车及其钥匙解除扣押。
2021年6月22日,合川区水利局向李某林本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李某林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出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合川区水利局于2021年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向李某林本人进行了送达。2021年7月19日,李某林向合川区水利局提交缓交申请。经法制审核并呈领导批准,同意李某林缓交申请中的请求,并于2021年7月28日向违法行为人李某林送达了关于缓交罚款和免除滞纳金申请书的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川区水利局对李某林作出罚款二十万元,没收用于旱采连砂石的ZL932装载机及其钥匙,没收违法所得连砂石约200吨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林采砂地点为钱塘镇米口村米口码头河滩,是长江支流嘉陵江钱塘镇河段的河滩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故该采砂地点位于长江流域内,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中具体采砂地点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后经重庆市地理信息和遥感应用中心对定位坐标进行转换后的高程为208.568米,通过与该点的河道管理线高程218.799米比对,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故合川区水利局作为合川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适用《长江保护法》对采砂行为进行相应管理。李某林利用铲车、雇佣货车在钱塘镇米口村米口码头嘉陵江河滩上旱采连砂石,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李某林未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依法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故没收了李某林的违法所得约200吨连砂石及没收用于旱采连砂石的ZL932装载机(生产编号2010375)及其钥匙。用于运输所采砂石的渝C98N50、川REJ325两辆货车,因货车司机及货车所有人并不知晓李某林是非法采砂,主观上不存在非法采砂的意图,且对不属于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采砂工具是否予以没收,现目前长江保护法未有详细规定。故为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两辆货车解除扣押,不予以没收。因李某林所采连砂石约200吨,属于货值价值不足十万元的情形,对李某林应当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李某林及相关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事实的情形,故对李某林处罚款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李某林非法采砂案是自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合川区乃至重庆市的第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进行处罚的案件,是对新法的一次实践,丰富了法律的内涵。李某林非法采砂案件从调查到下达处罚决定的过程,是水利系统对长江保护法的一次深入学习,更是对违法行为人及广大群众的一次生动详细的普法。没收违法所得及采砂工具加上罚款底限和上限的提高,大大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随着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和公示,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起到了打击一批、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积极作用。对于维护国家资源安全、规范水事秩序、营造良好水事氛围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