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1月结婚。婚后李某经常对王某实施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导致王某伤痕累累。在李某的长期殴打和精神恐吓下,王某在2011年确诊患上抑郁症。2020年3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知道后用微信及短信对王某及其亲属进行威胁和恐吓,随后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保护自己

【调查与处理】

2020年3月王某通过社区妇联向某村街道妇联寻求帮助。在街道、社区的建议下,王某委托刘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刘某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了相关案件材料,向王某提议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刘某律师与该案法官及原、被告进行了上百次通话,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王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及其近亲属。最终经法院调解,王某和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王某摆脱了十几年的家暴婚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1996年初,某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某市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1.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意伤害的行为,如一方受到伤害,在判决、调离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2.离婚后的妇女继续受前夫打骂、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单位联合解决,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3.在判决或调离时,规定子女扶养费由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4.把住房问题作为协商、调解的主要内容,写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问题。诚然这些规定都有待完善和适合操作化,但它毕竟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前奏和准备。

【典型意义】

本案可以给予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同胞们两点启示:一是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即时的向妇联或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不要顾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理念而让自己的人身权益收到不法侵犯。二是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勇于反抗,对方的施暴不会因为你的软弱、退让而停止,反而会变本加厉,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局面。当前,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1、历史方面。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相当数量受害妇女还存在男尊女卑、夫权等观念,认为自己完全附属于丈夫,甘于逆来顺受、委曲救全,因此,助长了施暴行为。2、经济方面。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导致部分妇女经济不独立,没有经济地位,特别是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妇女,在经济上的巨大依附性,迫使其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3、思想方面。在社会转型期,部分男性受各种腐朽思想影响,贪图享受,片面追求金钱和美色,家庭责任感缺失,由此导致的家庭暴力就成为达到离婚的重要手段。4、素质方面。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性情过于软弱,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5、社会方面。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表现为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