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2年1月,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前,红桥区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区司法局、区金融局、红桥消防救援支队、红桥交警支队等成员单位和区内重点企业,在陆家嘴中心广场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活动。

天津市红桥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点宣传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方都处于同一个大系统之中,只有密切配合,才能确保安全系统的运行顺畅。《安全生产法》对各方关系都做了新调整,详尽、严格规定了各方职责,为各方履职尽责奠定了强硬的法律基础。这就需要相关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一方面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标准,例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等。另一方面要做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这篇大文章,顺应党和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通过“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从而调动更多的行政资源、立法资源、社会资源和其他各类资源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大合力。

(二)《安全生产法》主要修订内容

1、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发生

事实: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点评:本案涉案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某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轻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又不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将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案例三:未依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事实:2015年5月,斗门区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点评:应急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损失的作用。

【活动特点和效果】

宣传活动中,全区各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基层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现场培训等,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在学懂弄通、灵活运用上下功夫,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活动通过大屏展示、布置展板、派发手册、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向过往群众、企业员工集中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新《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突出亮点和深刻内涵,以及燃气、用火、用电、交通等安全生产常识。同时,现场还开展了新《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知识竞赛线上答题活动。本次活动以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治素养、安全技能为重点,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筑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本次法治宣传活动的开展,广大市民群众以及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法》的新变化、新要求有了更加系统、全面、准确的了解,进一步树牢了安全意识、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执法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认真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本次的《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做到了与全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结合,通过开展系列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与百姓面对面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进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了宣传教育有效性、针对性,进一步提高了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了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推动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全覆盖,营造了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