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8日17时05分,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从盘山县石新镇街里出发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中盘线石新镇红绿灯交通岗处时,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前方同向车道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和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0mg/100ml。赵某某所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
【调查与处理】
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赵某某对此耿耿于怀,一度表示无法理解。赵某某认为两轮电动车,都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不应当构成犯罪。
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界限。不但赵某某对两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存在质疑,有很多人都不会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就是说,本案定罪的关键点在于该两轮电动车的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认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21年4月15日实施)中国家规定了强制性标准。根据《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本案中,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已超出强制性标准,因此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从重处罚。 本案中,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0mg/100ml。已远远高于司法解释之量刑标准,应适用加重情节。由此可见,赵某某的行为符合加重情节,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程度是利国利民的大事,许多专家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交通事故预防,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务之一。应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见效。要努力拓宽宣传渠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寓教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之中,于文化娱乐之中,多方面、多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把交通安全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引起人们对交通安全的关注。结合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