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徐某出售银行卡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徐某,山东省武城县人。2021年初,徐某通过办理贷款认识了季某,同年10月,季某告诉徐某一个赚钱的项目,即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赌场用于洗钱,每张卡可以获得2000元好处费。经济状况不佳的徐某先后将自己的五张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买家肖某,其中三张卡未获利。后来,季某告诉徐某出售的卡如果不能及时结账说明可能不是用于赌博,并多次给徐某打电话让其注销没有结账的三张卡,徐某一直没有注销。最终,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检索发现,徐某出售的五张银行卡中有两张涉及6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共计277.08万元。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2月,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5月,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代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文、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案件基本特点

1.此类案件都是通过下载非法软件例如非法赌博平台、电信诈骗平台、非法网贷平台等进行交易,本案中徐某就是在“蝙蝠”聊天软件上联系到了买家肖某。在该类平台中,组织者转入平台大量资金,犯罪嫌疑人通过支付宝接受资金转账到指定银行账户,再由指定银行账户分别转账给上线,俗称“跑单”、“刷流水”,简单说就是为赌博网站或电信诈骗网站上线支付结算提供中间环节服务。

2.作案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亲属关系大量发展下线形成组织网络,购买个人银行卡、网银U盾建立对公账户,取得合法身份。利用合法身份进行转账交易结算,抽取一定好处费。由于此种赚钱方式轻松,犯罪嫌疑人迅速拉拢身边亲朋好友形成一定组织,上家也可以人为设定“返点”手续费。

3、帮助支付结算中间环节利用方式比较隐蔽。除本案中涉及的通过购买他人银行卡进行帮助支付结算外,还可以通过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支付宝对公账户等方式进行大量资金进出,逃避银行监管。

4、法律量刑偏轻,被害人损失难于追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量刑上限上设定偏低,不利于打击犯罪,难于适用社会发展需要。从该类犯罪的危害后果看,被害人的资金被转到指定账户,被害人损失难于追回。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首要条件是明知他人实施的是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如果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那么就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本罪。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为更加准确界定“明知”行为,《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本案中,徐某是否“明知”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徐某得知“每张银行卡能获得2000块钱好处费”后便同意卖卡,且事先知道此卡用于网络赌博洗钱,在第二次卖卡的过程中,买家肖某要求徐某将银行卡用胶带固定在应急照明灯内部后复原应急照明灯,不能让人看出来里面有银行卡等东西,然后邮寄到云南西双版纳某驿站。徐某事先知道银行卡用于赌博洗钱且进行了异常的交易行为,可见其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电信诈骗等与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新型违法犯罪日益增多。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使、违法成本低、打击信息网络犯罪难度大等成为网络信息犯罪高发的原因。本案中还涉及其他被告人,均不知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在被哄骗、贪小便宜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已成为一种公害,只有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反诈知识的学习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在源头上提高个人法律意识,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才能最终使公众免遭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