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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系由特许经营合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宁波某家纺集团为一家纺公司,高某系一自然人,双方先是签订了一份《加盟经营合同》,约定由高某加盟宁波某家纺集团的家纺公司并在特定区域经销产品等权利义务,后宁波某家纺集团与高某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方式系通过赊账以货代款的方式,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因高某没有按期归还从而引发纠纷。上述《加盟经营合同》中约定由法院管辖,而《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因此,宁波某家纺集团先是以特许经营纠纷向当地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高某提出抗辩,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动员宁波某家纺集团撤诉就借款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本委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借款合同》中虽约定了仲裁管辖,但本案借款并没有实际发放,且该借款的发放系因为履行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引起。

宁波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家纺集团对被申请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高某是否应该还款。

【裁决结果】

宁波某家纺集团撤回本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

【结语和建议】

本委办案人员与宁波某家纺集团耐心说明了案件的风险,并与高某取得联系,仔细听取双方的诉求、认真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了解到高某系由于经营不善积压了大量的库存导致无法还款,亦有调解意愿。办案人员通过多次电话、邮件沟通交流,不断缩小双方的争议差距,历经三个月的协调,最终宁波某家纺集团同意高某以货抵款的方式退回一定金额对应货物成功调解了本案,最终宁波某家纺集团挽回了损失,高某也因此减轻了负担,彻底解决了纠纷。本案调解成功,最终宁波某家纺集团撤回仲裁申请,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