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车牌号为新MXXXXX的自卸汽车订立了汽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0时起至2021年09月30日24时止,保险费合计12915.19元。2021年3月1日8时,申请人接到保险车辆驾驶人玄某某的报案称,玄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爱贝尔托教中心南段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车辆发生侧翻事故,无人员伤亡。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前往事故现场查勘,发现出险车辆为鲁QXXXCF重型自卸车,认为不是保险单载明的新MXXXXX自卸汽车,出险车辆不是申请人承保车辆。同时,申请人持被申请人某某提交的投保资料到公安机关以及车管所调查核实,发现该车辆投保提交的身份证、行驶证均系为了跨区域投保而伪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投保时以欺诈行为在申请人处为新MXXXXX自卸汽车投保,遂申请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新MXXXXX自卸汽车商业保险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保险合同签订于2020年10月1日,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保险事故发生于2021年3月1日,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后,保险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0时至2021年09月30日24时,民法典施行前签订保险合同的事实,因保险合同的履行持续到了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审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结果如下:
撤销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签订的新MXXXXX自卸汽车商业保险合同。
仲裁费按规定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的一段时间里,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案涉合同及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到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案件裁判者,应当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结语和建议】
在研究某一具体案件审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问题时,虽然发现很多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冲突,甚至规定是一致的,但因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法律适用,故仍应十分重视,并正确理解、适用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从而保证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