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西城区孟某某与殷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2022年6月某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某路口,闪送员孟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后,殷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前,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分损坏,殷某右踝关节骨折、右踝部擦伤、右肘部开放性损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孟某某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过错行为,负全部责任,殷某无责。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2022年7月某日,双方一致同意向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街道调委会在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本次调解员名单,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后,调解员着手了解情况。

殷某认为,孟某某的态度不好,在发生事故后仅送殷某去过两次医院,便以工作忙为由不再理睬,在殷某提出3万元赔偿后,孟某某表示赔偿费用过高,并以家庭困难承担不起为由拒绝支付,至今没有一点赔偿。

孟某某认为,对方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超出保险的赔偿范围,对方若坚持索赔,可以去法院起诉。同时,孟某某表示,家庭确实有困难,闪送员工资本来就不高,老家又有三个孩子上学,经常入不敷出,经济压力大,希望殷某可以降低赔偿数额。

调解员结合双方的要求归纳出争议点,决定围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向进行调解,并确定以下调解思路:首先,结合病历,基本确定殷某不构成伤残等级,赔偿项目主要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其次,孟某某购买的保险中,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是无法报销的,而殷某主张赔偿中数额较大的主要是交通费,至于医疗费、康复费则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票据原件,因此孟某某应该承担的大部分费用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最后,孟某某家庭确实很困难,赔偿数额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针对殷某的诉求,调解员做了解释。首先,尽管本次交通事故是孟某某全责,但是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对方必须每次都要陪同伤者去医院检查治疗,不应以此理由增加赔偿金额。若殷某确实需要,可以找人送医院,相关费用要求对方承担。其次,殷某为了减少奖金损失和实际工作需要,放弃了在家静养的医嘱,很难主张误工费。

针对孟某某的想法,调解员给予劝导。第一,殷某工资收入很高,本应该遵循医嘱静养,但为减少误工损失,主动放弃休养、继续上班,目前康复治疗还没有结束,后期还会有不少费用。第二,孟某某购买的保险不同于机动车三者保险,赔偿项目是有限的。调解员通过当面电话询问了解到,该保险理赔仅限于医疗费用,且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医院治疗的票据原件。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交通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第三,孟某某不断主张家庭困难是实情,但是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不承担责任。

随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释理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孟某某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过错行为,负全部责任。殷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是客观事实,有权要求孟某某赔偿有关费用。事故造成殷某所骑电动车接触部分损坏,右踝关节骨折、右踝部擦伤、右肘部开放性损伤,已经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殷某要求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属于合理请求,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孟某某应当予以赔偿,不能以家庭困难为理由逃避责任。同时,调解员建议殷某考虑孟某某收入、家庭等原因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并且双方应相互配合与孟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提供理赔所需材料,按流程进行保险报销。

调解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从纠纷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情况出发,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孟某某一次性向殷某支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全部赔偿款共计15000元。殷某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的票据原件交给孟某某用于其保险理赔报销。

对于调解方案,殷某认为赔偿数额太低,至少应该赔偿20000元,没有立即同意。孟某某也犹豫不决,但是双方已经有了一个基本认同。调解员暂时中止调解,让双方权衡其中利弊。第二天一早,殷某给街道调委会打电话,表示同意调解员昨天提出的调解方案。调解员抓住机会,迅速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前一日的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1.孟某某于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支付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全部赔偿款共计15000元。

2.殷某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的票据原件交给孟某某用于其保险报销。

3.殷某收到全部赔偿款后,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全部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双方形成书面协议,签订后立即履行,纠纷完全解决。

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双方表示已经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成功经验在于抓住了问题关键点,解除了双方的疑虑。首先,殷某认为对方没有一直陪同自己治疗,因此应该获得更高的赔偿,这一理由并不能得到支持。殷某主动放弃静养,误工费也无法支持,如果走诉讼程序,无法达到殷某逾期的赔偿。其次,调解员通过分析,让孟某某认识到在诉讼及保险理赔过程中,仍有许多费用需要自己承担,使其明白自己的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调整思路,理性协商,一致同意调解员提出的合理调解方案,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