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常州市某刀片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甲公司注册的某美工刀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工作人员发现,常州市多家商户出售的美工刀片涉嫌侵犯某刀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某刀片有限公司要求侵权商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侵权商户众多,一时难以解决,2021年6月,某刀片有限公司委托常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常州市某刀片有限公司与多家商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第一时间通过案件材料调查了解情况,并根据案情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诉求。

调解员首先与某刀片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负责人表示,要求侵权商户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每家侵权商户赔偿2-3万元。随后,调解员又一一走访涉案商户,经了解,大部分商户坚称自己销售美工刀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余商户则表示赔偿金额过高不能接受。

由于案件涉及的商户较多,引起了市场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前期的走访中,调委会也发现,大部分商户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概念缺乏认知,遂与市场管理部门协商后,决定采取调委会、法院和市场管理部门“三方”联合进行“普法+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通过调委会与市场管理部门的积极沟通,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对涉案经营户以及其他相关经营户进行普法宣传,就商标侵权的概念、商标侵权判断、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向商户集中开展了宣讲,一一解答商户的疑惑和问题。随后,调委会又邀请法院相关专业人士向商户详细说明了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依据以及尺度标准。

通过普法宣传、集中答疑解惑和面对面交流,涉案商户对侵权事实有了新的认知,对调委会建立了信任,也为之后的现场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后,调解员邀请纠纷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向双方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调解员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某刀片有限公司能够证明涉案商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侵权商户却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涉案商户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涉案商户对此表示接受。

对案件的事实、责任都有了明确认识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展开进一步协商。按照以往调解经验,调委会一般会安排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就赔偿金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这样可以更多的结合每个商户的具体情况,给出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但这种做法的缺点是耗时太长,且商户们往往抱着观望心理,都不愿第一个站出来协商,从而导致案件一再拖延,得不到快速解决。因此,调解员向某刀片有限公司建议,将案件“打包解决”,统一赔偿标准,希望其降低赔偿金额诉求,以达到快速解决纠纷、减少案件处理成本的目的。某刀片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做出让步。接着,调解员进一步与涉案商户进行沟通协调,商户均认可降低赔偿金额并“打包解决”的调解方案。至此,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各商户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2.每家商户一次性支付给某刀片有限公司经济赔偿及维权开支共75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商户及时支付了赔偿款,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次调解,调委会尽力协同多方共同推进,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通过与市场管理部门、法院的共同努力,发挥各方优势,构建了知识产权纠纷大调解格局,将调解充分融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案件涉及商户多,调委会始终耐心细致,尽力化解每一个纠纷,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公益咨询服务,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条“便利、有效、低成本”的途径,不仅化解了具体的纠纷,也以此为契机带动了整个市场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切实提升了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