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天津市宁河区李某与张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李某与张某是家住宁河区某镇的前后院邻居,双方宅基地院墙相互毗邻,中间形成一条通道。两家以通道中心为界,分别自行沿院墙地脚线修了水泥滴水檐,其目的是使雨水从屋檐下泄时能快速排出,防止积水长时间浸泡墙体造成可能的侵蚀损坏。两家作为邻居长期相安无事。2022年6月某日,张某发现因为李某买的建材堆放在滴水檐上,导致下雨时张某家排水不畅并且雨水落到滴水檐堆放的建材上后,大部分会直接崩射到张某的院墙上。张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将建材搬走,李某均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无奈之下,张某找到宁河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够帮助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安抚了张某情绪,表示一定尽全力为其解决问题,随后同张某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情况。调解员发现李某将瓦砾放在滴水檐上,确实会给张某家的院墙造成一定影响,并且也存在安全隐患。调解员做好记录,在征得李某同意后,正式开始调解工作。

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与张某进行沟通。张某表示,其与李某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一直不错,李某购买建材后以屋内没有地方存放,暂时放在外面为由,将不怕水的砖瓦堆在院外空地和自家墙边的滴水檐上,但李某家迟迟不见动工,导致下雨过道通水不畅并有雨水打到张某院墙上,严重影响到张某家的生活,故张某要求李某必须尽快找人搬离建材。李某则表示,当时看建材便宜就购买了一大批建材,但没有考虑到本地建筑工人紧缺的问题,只能临时先暂时将建材储存起来。由于家中面积有限,遂将水泥等怕水的建材先存放在屋里,砖瓦等不怕水的建材就堆在院外空地和自家墙边的滴水檐上。李某承认自家的建材导致雨水溅射到邻居家院墙的事实,但张某以前也占用过自家滴水檐堆放物品,自己出于维护邻里和睦的考虑从没有说什么,现在自己有需求了,张某就不高兴了,简直不可理喻。李某也表示,自己可以搬离砖瓦等建材,但前提是张某必须保证以后也不会再利用自家滴水檐堆放杂物,并对他以前堆放物品的行为给个说法,自己要一个公平待遇。

调解员见状,首先从法律角度对李某进行劝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调解员指出,作为张某的相邻人,李某将建材放在院外空地和自家墙边的滴水檐上的行为影响到张某的房屋,对张某的通行也造成了不便,建议李某冷静下来认真想想,堆放的建材不及时处理,不仅给张某家造成困扰,而且也会有安全隐患。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才能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建议李某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修复两家的邻里关系。在调解员的耐心开导下,李某态度逐渐缓和,表示回去就把建材拿下来放在自家院子里,并主动提出给予张某适当经济赔偿。

见到李某态度的改变,调解员抓住契机,以“情”动人,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劝说张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理应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和帮助,有话好好说,理性解决问题。既然李某已答应清理堆放的建材并赔偿,希望张某能够本着团结友善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两家和睦相处,不要再冲动地解决问题。张某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但拒绝了李某的经济赔偿要求。张某表示过去农村自建房绝大多数是土坯房,非常怕水冲刷,因此很忌讳他人溅水到自家墙壁上,约定俗成的习惯一直沿用到现在。哪怕现在都已经是砖瓦水泥墙体,大家还是一样遵守,自己只是对李某不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不满,其目的不是为了寻求经济赔偿。同时对自己的不冷静行为向李某道歉,表示以后也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会在滴水檐下堆放物品,影响到邻里和睦。最终,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了平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和李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主动清理堆放的建材并向张某道歉;

2.张某因言语不当向李某道歉并表示以后也不会再堆放物品。

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一周后,调解员回访,看到两家通道之间干净整洁,两家人见面主动问好,关系恢复良好。

【案例点评】

邻里之间的矛盾多因小事而起,如果双方不理性对待、不及时沟通解决,则极易激化,影响两家人的生活和村(社区)的和谐稳定。目前,在一些地方像本案类似的情况不时有所体现。这种片面强调自己方便,不顾及相邻关系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情绪不稳定、处置失当,极有可能影响了邻里关系,还会因自身言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此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并无太大矛盾,只是因为处理问题的方式有所不当导致双方都赌气,不肯主动退让。调委会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与群众“零距离”的优势,认真及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既确保了矛盾及时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又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理情相融合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