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牡丹江市西安区某镇村民金某与某装修公司负责人赵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赵某向金某提供材料与装修设计施工服务,装修结束后根据预算金某应给付赵某5万元的装修费与材料费。由于金某健康状态欠佳,赵某担心金某到期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于是由金某的朋友李某为金某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金某与李某对装修款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4月某日,装修工程结束,金某由于身体疾病原因无力给付约定款项,于是赵某便向担保人李某索要装修款,但李某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故双方发生纠纷。7月某日赵某向牡丹江市西安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经调查了解,赵某反映情况属实。但金某表示,自己从年前开始一直健康状况欠佳,大部分积蓄都用于治疗疾病,目前没有能力再给付赵某装修款。李某表示,金某尚未完全丧失给付的能力,该笔装修款不应由其一人全部给付,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事情调查清楚后,调解员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调解员解释到,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本案中,李某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无论金某是否有能力给付,赵某均有权利要求由李某给付装修款。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本案中,李某虽然承担了保证责任,但李某可以在事后向金某行使求偿权,要求金某偿还自己承担的装修款。
听了调解员的细致讲解,金某和李某均表示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装修款尽快偿还赵某。调解员又做赵某工作:金某并不是不想给付装修款,确因突发疾病原因导致偿还不上,希望赵某体谅金某的难处。赵某表示,自己理解金某的难处,同意给金某和李某一段时间筹措钱款,并适当减免一些。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赵某为金某装修费用共计54000元人民币,赵某主张50000元人民币,其余自愿放弃;
2.金某自协议签订七日内给付赵某现金30000元人民币;
3.李某自协议签订七日内给付赵某20000元人民币整,事后李某可向金某索回。
经调解员回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了三方当事人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焦点的前提下,从释法说理入手,首先向双方普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不同,让当事人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接着调解员再通过讲道理、谈感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地化解了该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