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某日上午,张某某在宝鸡市一建筑工地干活期间,突发胸痛、恶心、出汗。其父张某甲接到电话后将张某某送至宝鸡市某医院急诊室就诊,前去排队挂号,将张某某送入急诊室候诊椅上,不料张某某从候诊椅上倒地,导致意识丧失且左侧额角摔伤。后经在场医护人员送入抢救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家属认为,患者进入急诊室,未引起医方重视,倒地后现场医护人员未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耽误了近5分钟的抢救黄金时间,对患者死亡负有直接责任,要求院方支付赔偿金60万元。医患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反复协商无果后,医患双方向宝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受调解后,调解员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双方纠纷调解的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随后听取了双方分别陈述事发经过、争议焦点及调解诉求,并对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患方认为,急诊室未尽到“急诊”义务,患者病情紧急,没有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患者倒地后,现场医务人员未尽到“急救”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认为,患者进入急诊室,医生专心给其他病人看病,由于患者父亲出急诊室排队,没有提醒医护人员患者病情紧急,导致未能插队诊疗。患者倒地后,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将患者转入抢救室进行抢救,并无过错,患方提出60万的高额索赔没有依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特别对赔偿金额双方差距很大,难以达成共识,第一次“面对面”调解结束。
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医患双方对事发经过、争议焦点及调解诉求的基础上,围绕现场医护人员就地救治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延误最佳抢救的情形,患者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查阅病历及相关法律、观看现场录像、咨询现场群众,调解员有了一定的了解,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分别进行沟通。
首先调解员与医院进行了沟通,根据现场录像及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等相关规定,又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医方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确实存在反应不够迅速、就地救治不及时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听了调解员对死亡原因详细的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后,医方表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希望调解员能够协调确定合理的数额。
随后,调解员与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指出从死亡原因看,患方入院时的主诉与心源性猝死原因有直接联系,若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可进行司法鉴定来进一步确定死因,但患方拒绝。对此,调解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强调,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医方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确实反应不够迅速、就地救治不及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存疑的情况下,患方拒绝尸检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患方入院时的主诉与心源性猝死原因有直接联系,调解员建议医方承担20%左右的责任,劝解患方对60万元的诉求进行调整。患者听完调解员的分析讲解后,表示经过仔细考虑,其愿意作出让步,希望医方按40%承担责任,向其支付24万元赔偿款。
调解员在前两次调解的基础上进行了仔细讨论研究,及时跟进,采取逐步突破的方式,化解矛盾。调解员首先通过“法、理、情”耐心劝解患者,并引入第三方协助调解方式,主动联系患方家族中从事医务工作的三名亲属,共同从医学与法学角度,对死亡原因进行了分析,列举了同类纠纷案例的处理结果,请他们帮助做好患方亲属的劝解引导工作。
同时,调解员将调解进展情况及时与院方主要领导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具体建议。连续沟通两天后,医患双方认识逐步趋于一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院方一次性赔偿患方22万元整,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
2.患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患者遗体拉离该院,进行妥善安葬。
3.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其它争议。
4.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表示了肯定。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较为疑难的医疗纠纷,疑难点在于该案基本事实认定上无直接证据,双方对赔偿的问题分歧意见很大。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在医患双方分歧较大、争执激烈时,调解员不但没有放弃,反而快速抓住调解主线,结合法律规定,坚持法、理、情相结合、通过释法明理,让患方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引导医方对自身承担责任有清晰的认识,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