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辽阳市宏伟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王某,女,70岁,没有工作能力,没有住房,没有收入,平时靠子女赡养。2018年,王某经人介绍,与71岁男子李某相识。之后,王某出资在某小区租一住房,与李某结婚共同生活。2022年4月,李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王某,并威胁王某不得与其分开。王某被迫离家出走,多日不敢回家。无奈之下,王某来到辽阳市宏伟区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希望调委会能够出面帮助其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王某的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电话联系了李某。李某认为这是家中“丑事”,不愿意让别人参与。后经调解员耐心沟通,李某最终同意接受调解。调委会正式受案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工作。
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王某和李某沟通。王某表示,几年前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结婚。当时,李某承诺婚后每个月给王某500元生活费,两人一起生活,相互照顾。考虑自己没有收入,还比较孤单,于是便答应了与李某结婚。刚结婚时,王某与李某一直比较和谐,相处比较愉快,但近期李某突然脾气暴躁,常因生活琐事无端发火,这次还对王某使用了暴力。调解员追问王某,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的矛盾。王某表示除此之外,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和问题。
调解员又单独与李某沟通。李某表示,其与王某婚后生活4年多,期间王某任劳任怨,对其很照顾,但是王某喜欢唠唠叨叨,说话总是没完没了,有时候还咒骂李某,经常表示李某每月给的500元生活费不够。李某认为自己退休在家,工资也不多,还要给上学的孙子零用钱,所以确实没有多余的钱再给王某。此次,李某实在受不了王某的说教,控制不住脾气,动手打了王某。
通过当事双方的陈述,调解员认为两人还是有感情基础的,此次纠纷只是家庭琐事,可以通过进一步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使二人重归于好。
调解员将当事双方召集到一起,耐心劝解二人。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李某的暴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王某报警的话,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员的普法教育后,李某认识到其暴力行为给王某带来的伤害和违法性,并当即向王某道歉。随后,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劝导双方当事人。调解员指出,二位老人走到一起不容易,本没有什么实质性问题,确实没必要闹得远近皆知,让邻居看笑话。况且两位老人结婚四年来,一直是和和睦睦的,生活中也是相互照应,特别是王某,平时任劳任怨,洗衣做饭,操持家务,日常对李某也是照顾有加。再者,双方儿女工作都很忙,肯定没有充足的时间照顾两位老人,更无法做到随叫随到,最后还是要靠两位老人相互帮扶,相互照顾。
李某听到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再次承认错误,并当着调解员的面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发生类似现象,一定好好对待王某,好好过日子,努力创造一个和谐安稳的家庭环境,给王某一个幸福的晚年。同时,王某也表示,自己平时确实对李某说教得比较多,多年以来养成的习惯虽然很难彻底改变,但是今后一定会尽力改变这种习惯,在生活中多注意自身的言行。最后两位老人共同表示,今后会互相尊重、互相珍惜、互相包容,好好过日子,避免发生家庭纠纷。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每月多给王某200元钱,并承诺不再动手打人。如果再发生类似情况,王某可报警并离婚。
2.王某努力改掉喜欢说教的习惯,以后不再因琐事说教李某。
一个月后,调解员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感谢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开导,让他们重归于好,现在两位老人生活很和谐。
【案例点评】
婚姻家庭纠纷是基层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特别是一些老年人的家庭纠纷,常伴随一定的暴力行为。本案中,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合情、合法、合理的原则,既注重与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共鸣,又普及法律的严肃性,用法说理,用理促情,从不同层面,采取不同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既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又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