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底,武城县某村李某某入住武城县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待产,入院当日行剖宫产术。手术过程中李某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医院抢救后恢复呼吸心跳。因病情严重,先后转至武城县甲医院、德州市乙医院救治,出院时李某某呈植物人状态。李某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万元。医院方拒绝,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1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后,指派具有相关医疗背景知识的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

武城县李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后,调委会立即对案件情况及双方诉求展开全面调查。李某某家属认为,李某某身体健康,无其他疾病,且孕期各项检查指标正常,入住医院待产时情况也很好,就是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突发情况,认定李某某的损害是医方在手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万元。医院则认为诊疗过程符合相关规范,推断是由于产妇李某某自身体质原因,对麻醉或其他药品存在高度过敏导致的,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随后查阅了李某某产检时的资料以及相关的住院病历,双方对入院治疗等相关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医院行剖宫产手术时是否存在过错,对李某某现在植物人的状态是否承担责任,所以下步调解工作的重点是确定医院的医疗责任。鉴于案情复杂且诉求赔偿金额巨大,调解员建议双方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及伤残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先行鉴定,并共同协商选定江苏省某司法鉴定所。

数周后,鉴定所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术前麻醉评估不足,术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麻醉药物纠正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未予以充分评估和关注患者生命体征,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低氧;二是抢救过程救治不利,患者气管插管至出现心跳骤停期间,医院未能提供符合其诊疗水平的复苏。心跳停止至恢复心跳期间,仅使用两次肾上腺素,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时,医院拔管过早导致患者缺血缺氧损害进一步加重。伤残鉴定李某某呈植物生存状态,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综上,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面对专业鉴定意见,医院承认了其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确定后,下步调解工作的重点是引导双方当事人纠纷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首先做医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某某的身体损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医院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赔偿,但李某某家属提出的300万元赔偿过高无法接受。

调解员又做李某某家属的工作,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引导李某某家属依法理性合理表达诉求。目前的诉求太高,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合理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调委会也表示将帮助其争取最大赔偿力度。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李某某家属对赔偿诉求有了合理预期,表示理性配合开展调解工作。

随后,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共同协商具体赔偿数额。调解员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现按照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测算,其中救治医疗费326633.68元,李某某构成一级伤残,按20年赔偿,伤残赔偿金874520元,误工费42408.2元,两年的护理费87452元,李某某对其父母的赡养费及三个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423010.5元,医疗损害鉴定及伤残鉴定费160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其他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支出费用共27120元,共计1858644.38元。依据法院既往判例,调解员建议医院参照68%的标准赔偿李某某1263878.178元。医患双方对此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医院赔偿李某某家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共计1263878.178元。

2.扣除医院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和鉴定费332933.68元,剩余赔偿款930944.49由医院分2次支付,2021年11月17日前支付530944.49元,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40万元。

3.双方就此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双方无其它争议。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诊疗规范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案情复杂、索赔金额高、双方分歧大,调解员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院的诊疗过错和损害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纠纷实际情况,通过入情入理的疏导,使双方的思想认识发生变化,放弃了不合理的要求,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纠纷的解决,不仅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也解除了患者家属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领域纠纷的优势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