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村民陈某某(女,83岁)育有3子2女(长子陈某甲、次子陈某乙、三子未婚已去世、长女陈某丙、次女陈某丁),子女均成家立业,独住一宅。4年前,陈某某因骨盆受伤瘫痪在床、不能自理,身边不能离人,需要子女常年轮流照顾。由于子女们都要上班,提出共同出资把老人送到养老院。老人不愿去,也不愿意花自己的存款。在家庭会议中,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表示“希望把家产先分下”,次女陈某丁表示“三哥去世前10年间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由我承担,现在要分房,就得先给我这笔钱”,就此,陈某某一家产生了纠纷。
2021年12月某日,陈某甲和妻子秦某某向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母亲陈某某与4名子女包含赡养、分家析产、继承在内的婚姻家庭纠纷。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将纠纷移交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为尽快解决老人赡养问题,使老人老有所依、病有所医,维护陈某某合法权益,调委会与镇司法所、村委会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小组第一时间开展案情分析和梳理工作。2021年12月某日,村委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到村委会办公室现场调解。陈某甲和妻子秦某某、陈某乙之妻秦某、陈某丙之女高某某、陈某丁和丈夫沈某某,共同参加调解。
首先,调解员让各方当事人各抒己见。陈某甲认为,自己作为老大,日常多照顾老人是应当的,愿意做表率,同意家产平均分配,尊重母亲的任何决定。陈某乙因病未到场,其妻秦某表示,陈某乙患有脑梗、糖尿病,也不能离开人,照顾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意像之前一样,出力所能及的钱,以弥补赡养老人不够的义务,同时尊重母亲的意见。陈某丙因病未到场,其女儿高某某代表陈某丙发表意见表示,陈某丙因身体不好,无法日常照料老人,所以愿意出钱弥补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也尊重老人的决定。陈某丁及丈夫沈某某表示,三哥去世前10年间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是自己承担,现在要分房,就得先把自己垫付的资金返还自己。另外,老人的宅基地签过两个协议,第一个协议是父亲在世时写的,内容是房屋留给三哥,该协议在已去世的三哥那儿。第二个协议是三哥写的,因为三哥的监护人是自己,自己照顾三哥到去世,10年间花销6万元,所以三哥去世前将房屋留给了自己,第二个协议在自己这儿。关于赡养母亲,轮到自己照顾时,自己从未缺席,轮不到时偶尔也过来。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兄妹不认可陈某丁所述的第二份协议,但表示尊重母亲的任何决定。
随后,调解员对全体当事人宣讲赡养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时,调解员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劝导各方当事人。母亲陈某某为了家、为了子女一生艰辛,现在提出在家由子女照顾养老的诉求,从法律、政策、地方风俗习惯等每个角度出发都合情、合法、合理。孝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福报,家和才会万事兴,家庭和睦了,也是对社会稳定做出的贡献。至此,4名子女一致表示,尊重老人在家养老的意见,只要老人开心就行。
调解员继续向大家释法,关于继承和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调解员指出,一家人应该本着互谅互解、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家庭财产。既要考虑父亲留下的遗嘱,又要考虑老三留下的遗嘱。虽然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丙称没有见过老三的遗嘱,但不可否认的是,陈某丁对老三多年来的照顾以及对母亲更多的赡养照料。因此,在家庭财产分配上,适当向陈某丁倾斜,是公平公正的。最终,兄妹4人一致同意,母亲陈某某百年后,房子等全部财产由陈某甲继承25%,由陈某乙继承12.5%,由陈某丙继承12.5%,由陈某丁继承50%。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调解、明法析理,这起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相结合的家庭纠纷案件就此尘埃落定。老人陈某某自此生活无后顾之忧,大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和谐温馨。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母亲陈某某与4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母亲陈某某居家养老,其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全部由子女承担。
2.鉴于陈某乙、陈某丙因身体原因照顾母亲较少,由该二人承担母亲陈某某生活费、医疗费等全部支出。陈某乙、陈某丙于每月某日前向陈某甲、陈某丁支付上述费用,具体金额以当月实际支出为准。
3.母亲陈某某百年后,房子等全部财产由陈某甲继承25%,由陈某乙继承12.5%,由陈某丙继承12.5%,由陈某丁继承50%。
经调解员回访,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婚姻家庭纠纷有其特殊性,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员在说理的同时,还要注意保全当事人的情面,否则很容易让当事人陷入新的对抗中,从而激化矛盾。本案中,调解员坚持做到“有理言不厉、讲法语不刚”,注重说理细致、法律引用准确,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从根本上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