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梅州市梅江区张某承揽了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方”)位于河源恒大某建筑工程项目中桩基础灌注桩工程,雇佣司机用自己租赁的钩机(钩机向陈某租赁)完成挖土、平整等工作,因恒大资金链连锁反应出现问题造成工程项目停工,双方终止合作后并对工程量、工程款进行确认、结算。但是因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在结算及付款过程中产生争议,无法确认剩余工程量及工程款。两年来,张某多次往返河源市、梅州市两地,找公司方负责人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是公司方均以未收到恒大剩余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承揽涉案工程时,还租借了陈某的钩机,因工程款未付清,陈某多次向张某讨要租赁款,张某在向公司方多次讨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某日在公司方办公地点采取拦堵公司负责人的不当方式进行维权,公司方报警,报警后,梅州市梅江区某镇派出所将该案件转至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调委会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2年7月某日下午,调委会首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陈诉。张某称:两年来,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已多次与公司方协商,但是公司方均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更是称与其对接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工程结算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张某无法接受这种托词,结算单据早就在工程结束后已经全部交由公司方审核;而且因拖欠陈某钩机的租赁款项多次被陈某催款,经济压力大,希望调委会能够尽快帮其解决此事,并扬言如果调解不了的话,其就天天去公司门口坐着,天天等公司负责人。
公司方称: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不清楚具体的金额,并称该工程是河源市恒大某建筑公司的,众所周知,恒大因资金链发生问题,造成很多工程停工,公司方无法与恒大结算工程款,所以无力支付其他分包人的工程款,只能待公司方向恒大追讨部分资金后再支付给张某。
调委会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向双方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方拖欠张某工程款是事实,而公司方其与恒大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不能因恒大拖欠其工程款而免除其对张某的付款责任,其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工程款支付给张某。
调解中,调解员主要从“四步走”进行调解:一是首先明确陈某与公司方是不存在纠纷的,陈某提出要求公司方直接支付租赁款的请求是不合理的,钩机是由张某租赁的,其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应另行处理,如张某和公司方同意在剩余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支付租赁款才可以;二是调解员对张某、陈某采取拦堵、静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其采取的维权方式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因此影响了公司方正常办公,造成严重后果的,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明确公司方拖欠张某的工程款的事实,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限将剩余工程款具体金额核算清楚并签单确认;四是考虑到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后,须到河源市起诉(工程所在地在河源市),会大大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考虑到公司方的给付能力,提出延长支付期限的方案。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大部分调解方案,但是张某不同意延长付款期限,要求在三天内必须支付款项。调解员再次从公司方的运营情况、经济支付能力、诉讼成本方面向张某解释,一旦公司方无法经营了,就算诉讼胜诉也无款项执行,可以考虑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加上公司方的违约条款,以保证公司方如期支付款项,最后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张某同意了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经双方当事人核实确认,公司方尚欠张某剩余工程款金额为15774元。
2.张某应于2022年8月某日前提供个人代开的等额工程服务发票给公司方。公司方将于2022年8月某日前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至张某指定银行账户。若张某未提供服务发票,公司方顺延支付时间直至张某提供发票当日进行支付。
3.张某因雇佣钩机司机产生的任何劳务纠纷、租赁钩机产生的合同纠纷由张某自行承担后果、与公司方无关,若因张某原因影响公司方正常工作,造成的损失由张某贤承担赔偿责任。
4.双方承诺提供给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部材料是真实有效的。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应当承担违约金,金额为剩余工程款(15774元)的20%,需要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诉讼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甲乙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梅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6.本协议签订且张某收到剩余工程款后,张某与公司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视为全部解决。
9月某日,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剩余款项是否已支付到位。张某表示款项已经全部收到,对调委会表示感谢;公司方表示对调解员为了企业纾困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向调委会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得以成功化解,除了调解员对情、理、法的合理运用外,更得益于调解员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既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公司方的难处,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是真心想为他们解决纠纷,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