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魏某甲与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生育一女,2014年10月生育一子。俩孩子出生后,主要由爷爷魏某、奶奶何某(以下称两位老人)抚养。自2016年3月以来,魏某甲、柴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双方先后外出务工未归,至此俩孩子遂由两位老人抚养至今,孩子的一切费用及日常照料均由两位老人负担。在此期间,魏某甲、柴某对孩子不闻不问,亦未向两位老人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赡养费。现两位老人已年过七旬,孩子上学开支越来越大,在无力抚养俩孩子的情况下,两位老人曾与魏某甲及柴某多次沟通均无结果,遂向太白县某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魏某甲、柴某每人一次性支付孩子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的抚养费用3万元,两个孩子共计6万元。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选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并按照调解程序对纠纷情况及当事人诉求展开了调查。
调解员首先向魏某甲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经了解,魏某甲、柴某婚后生育的一儿一女确实一直由两人老人抚养照顾,魏某甲、柴某两人外出务工未归。随后,调解员及时与魏某甲取得联系,魏某甲表示,由于疫情原因,近两年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柴某在2021年初以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魏某甲因此无心务工挣钱,为处理离婚事宜,手头积蓄已所剩无几,2022年4月其与柴某已协议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魏某甲,现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计,实在没有能力再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表示,从今往后,自己将努力务工挣钱,抚养孩子,善待父母。
调委会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多次联系孩子母亲,但柴某均表示其已经与魏某甲协议离婚,不愿意回来处理此事。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柴某对自身责任有了清晰的认识,调解员经过释法明理、多次联系、劝导,柴某最终答应前去处理此事。
柴某到达后,调解员随即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俩孩子现均未成年,柴某与魏某甲常年外出务工未照顾孩子的同时,亦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俩孩子一直由两位老人抚养,现两位老人要求柴某与魏某甲给予抚养费有法律依据。柴某与魏某甲听了讲解员的讲解,均表示愿意履行抚养义务,但无力一次性支付30000元,要求降低抚养金额。两位老人听后情绪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标准,表示儿子、儿媳作为孩子的父母,几年来很少看望孩子,对孩子没有尽到一点责任,并表示自己曾多次联系魏某甲与柴某都被拒绝,甚至电话都不接。两位老人情绪一度失控,泪流满面,甚至认为他们所要的抚养费太少了,提出两人现在必须各支付5万元。因各方互不让步,第一次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调解员经过多方了解沟通并针对抚养费问题研究讨论后,决定组织各方到调委会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首先耐心劝导两位老人,向他们说明了魏某甲与柴某现在的生活状况及收入情况,表示两位老人现在申请调解的初衷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两位老人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待魏某甲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再进行补偿。
针对抚养费标准问题,调解员向魏某甲与柴某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告知魏某甲与柴某,两位老人要求其各支付 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用3万元,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高,符合法律规定。在本起纠纷中,二人是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魏某甲及柴某在身体健康且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两位老人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帮助魏某甲及柴某抚养照顾子女,其二人垫付的抚养费应当由法定抚养义务人偿还。调解员告知他们,即使双方协商不成最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会依法判决二人支付抚养费,建议魏某甲与柴某考虑到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问题对抚养费的问题慎重考虑。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与耐心讲解,魏某甲表示,由于疫情原因其无法找到稳定工作,收入来源有限,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3万元抚养费,但可以按月进行支付。柴某表示,自己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现在已经离婚,每月给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会按照约定支付,至于老人要求支付之前的抚养费,让自己支付3万元太多,自己愿意支付15000元。
在此情形下,调解员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人帮子女带孩子是一种美德而非义务,鉴于目前情况,建议魏某甲将30000元的抚养费分期按月支付给老人,同时还必须尽到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调解员劝导两位老人考虑到柴某已经与魏某离婚,在其一次性支付30000元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希望二人考虑到其每月还需支付俩孩子每月650元的抚养费的义务,对柴某的诉求适当减少,柴某作为母亲,今后肯定会关心孩子的学习及生活。
在调解员劝说下,两位老人同意由魏某甲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30000元抚养费,若孩子上学中遇到任何事情,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担负起教育、监护、保护孩子的义务;柴某支付20000元抚养费,但必须经常与孩子联系,坚持每个月看望一次孩子,不能对孩子的学习、生活置之不理。
两位老人表示,自己提出抚养费的请求是为了让小辈明白,为人父母就应该对孩子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要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魏某甲表示,自己有了稳定的收入,一定会及时支付抚养费,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柴某也同意一次性支付20000元抚养费,对孩子以后的生活学习尽到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魏某甲于2022年12月前向两位老人支付孩子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30000元,并保证按照离婚协议承担抚养义务;
2、柴某于2022年5月向两位老人支付孩子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20000元,并保证按照离婚协议每月向两位老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
3、魏某甲今后对两位老人尽到赡养义务;
4、柴某需坚持探望孩子,每月至少一次;
5、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回访,各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老人帮子女“带娃”而产生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调解员准确掌握当事人内心真实动态,结合法律规定释法明理,灵活把握调解方式,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调解中,调解员调动参与主体的情感思维,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调解搭建和谐的平台。调解员注重将情、理、法巧妙结合,采取多元灵活的方式进行调解,既对孩子父母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又对老人帮助子女照看孙辈的美德进行了褒扬,最终使各方当事人互相体谅,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