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南昌市高新区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南昌某设备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江西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商业及二期别墅区域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某设备工程公司负责该项目及二期别墅区域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3850元。某设备工程公司按期完成工程后,经多次催促,某投资公司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021年12月,某设备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投资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53850元及利息6463.92元法院收到某设备工程公司的起诉状后,认为可以引导争议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该合同纠纷。经征求意见,争议双方共同向某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商调委受理了该合同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商调委受理该案件后,指派了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处。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详细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经过分析和梳理后,了解了基本事实。经查明,某设备工程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就某项目商业及二期别墅区域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程,签订相关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1.由某设备工程公司负责该项目及二期别墅区域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3850元;2.工程完工后经某投资公司、项目监理方等初步验收合格并完成安装后30日内,某投资公司应向设备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3.待某设备工程公司办理所有工程资料归档手续后,某投资公司在15日内向某设备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4.如某投资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则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赔付相应利息。

调解员经前期调查还查明,某设备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及二期别墅区域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程,经某投资公司、项目监理方等初步验收合格,但某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初步验收合格30日内支付该项目工程款。某设备工程公司曾多次向某投资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某投资公司以各种理由不能正常结算工程款,双方遂产生纠纷。

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进行调解,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协议效力,然后分别倾听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某设备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提出,某设备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且项目竣工后经某投资公司及项目监理方验收合格,某投资公司理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某设备工程公司已多次要求某投资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某投资公司也多次承诺尽快结算,但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某设备工程公司在无奈之下,只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某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对某设备工程公司承接某项目商业及二期别墅区域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程表示认可,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也予以承认,但提出其曾多次作出支付承诺,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无法短期内同时偿还工程款和利息。同时,某投资公司还表示,其与某设备工程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近10年,前期双方均能正常履行合同,双方也互相信任,希望某设备工程公司能给予充分理解,待公司正常运转后能继续合作。

调解员在充分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双方合同订立后,某设备工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投资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向某设备工程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款,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除偿还工程款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逾期利息。然而,考虑到某投资公司目前的经营困难,以及争议双方10年来的合作伙伴关系,建议某投资公司正视面临的困难,加强与某设备工程公司沟通,争取尽快解决问题。

随后,调解员与某设备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进行单独沟通。调解员首先对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债务的焦急心情表示理解,同时指出,某投资公司一再表示并非故意违约拖欠工程款,确实出现了经营困难,且双方建立合作火棒关系已10年,今后还会继续合作,所以希望双方在友好协商、不伤和气的前提下,适当作出让步,促成纠纷早日解决。

通过调解员法理情的劝说引导,在综合衡量利弊后,本着诚意解决问题的态度,某设备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做出让步,同意调解员的意见,希望通过调解协议的方式制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方案,同时考虑到与某投资公司近10年的合作关系以及该公司存在的现实困难,主动让步可以免除某投资公司的逾期利息,但保留追偿违约金(逾期利息)的权利。某投资公司对某设备工程公司的让步表达了感谢,同意由调解员制定分期支付方案,并承诺按时支付工程款。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投资公司应支付某设备工程公司工程款53850元。经友好协商制定分期支付方案:2022年2月至5月,某投资公司每月月底之前向设备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6月底之前向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50元;

2.如某投资公司未依约支付履行上述支付工程款义务,则设备工程公司有权就未支付工程款申请强制执行,某投资公司还应向设备工程公司支付逾期利息6463.92元;

3.某设备工程公司放弃其他诉求,并与某投资公司确认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经回访,争议双方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而人民调解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具有不收取费用、程序简便、形式灵活、柔性疏导的独特优势。本案中,调委会从维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准确把握案情,分析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深入解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灵活运用“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讲明法理,最终促使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