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苏州某景区管理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前期签订合同,约定“十一”期间在湿地公园举办萌宠游园会活动,后根据苏州市疫情防控需要,9月份,景区管理公司通知文化传播公司取消该活动。文化传播公司认为,在活动筹备期间已投入租赁运输萌宠动物、搭建桁架等开支达40余万元,活动取消是景区管理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景区管理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付赔偿责任”,疫情防控政策为不可抗因素,文化传播公司有损失是事实,但景区管理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产生纠纷。9月底,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向姑苏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苏州市姑苏区某景区管理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迅即搭建平台,现场组织双方公司的代理人开展调解工作。经沟通,详细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2022年9月某日,原本定于国庆期间(10月1日至9日)在湿地公园举办的萌宠游园会因疫情原因宣布活动取消。前期的宣传策划效果较好,已累计有6000余人预约参加该活动,活动信息阅读量达12万多人次。文化传播公司在活动宣传、动物租赁、桁架搭建等前期准备工作中共计投入了40余万元,活动取消,已经投入的资金将直接变成损失,且不会有任何收益,同时,遭到了大量群众投诉。该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活动的相关报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举办重大活动的报批工作应由景区管理公司负责,10月某日发布的《苏州市疫情防控第162号通告》并不能作为取消活动后适用不可抗力的依据。因此,景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损失八成以上的责任。景区管理公司则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付赔偿责任”,故坚持不予赔付。同时,从9月末苏州官方通报的疫情形势来看,取消萌宠游园会活动是完全正确的决策,符合疫情防控形势的要求,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大局意识。

调委会就相关法律问题与法院结对法官和相关领域资深律师进行了沟通,并会同律师现场向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针对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为法定情形,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新冠疫情已经发生多年,当事人对此应当有所预见,因此本纠纷并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对于此类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涉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指出:“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公平原则,且应合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合同订立后,因疫情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维护合同效力。”根据该指导意见,本次因疫情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处理,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共同承担损失。

经调委会法律释明和耐心调解,双方对变更合同以共同承担损失达成共识,但对如何承担损失的方式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在国庆放假期间,调委会每天与景区管理公司和文化传播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共组织3次现场调解、30多次电话调解。期间,双方共提出3套解决方案,分别是景区管理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损失、文化传播公司接管景区内游船项目一段时间获取船票收入、文化传播公司在景区内新建一处小型游乐场获取收入。因景区管理公司为国资公司,直接赔付现金可能涉嫌违规操作;景区内游船项目安全隐患大,须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方可运营;新建小型游乐场需要特种设备审批和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复杂难以取得相关证照。以上种种解决方案均难以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沟通、协调,调委会对文化传播公司的运营能力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不仅仅擅长组织萌宠游园活动,还有很强的活动组织能力和商业策划能力,尤其擅长网络营销,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利用网络流量带动人流,提升人气,促进消费。同时,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国资公司,拥有湿地公园庞大体量的旅游资源,但开发利用不足,存在人气不高,人流量不大,知名度不高,大量旅游资源闲置,公益景区服务群众的作用发挥不够等短板。双方均认为,在打造旅游品牌、服务当地群众方面,双方优势互补性强,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大。从本次活动门票预售和信息阅读量来看,宣传效果非常理想,人气远超预期,如果不是本次疫情影响,相信本次活动将会取得巨大成功。

为化干戈为玉帛,妥善化解本次纠纷,同时也为能够促成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在经过7天的调解无果后,调委会在10月某日提出,建议双方通过再次合作开展活动的方式,把前期的损失从市场上再赚回来,以此达成双赢的局面。再次合作时,由景区管理公司为主进行出资,对于前期已经发生的损失,以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结果为准,损失金额作为再次合作的文化传播公司投资资金,按双方投资总金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调委会的建议,立即得到双方的共同认可,双方当即决定利用明年春节期间(正月初一至十五)再举办一场与萌宠游园会同等规模的活动,如果效果理想,再开展后期长期合作。最后,双方约定,建立双方补充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下次活动由景区管理公司为主要出资方,景区场地仅作象征性收费,文化传播公司负责网络宣传、组织筹划、相关准备工作协调和适当投资等,文化传播公司的前期损失作为下次活动的投资额,利润按总投资比例分成。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共同签订补充框架协议。

2.框架协议对春节活动合作事项进行概略约定,在投资比例、分成比例、违约情形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特别对因疫情等原因可能导致活动停办、缓办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因前期损失金额有待审计机构评估,加之春节期间的具体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因此,春节期间活动具体合作协议拟在春节前再签订,双方表示如果活动效果理想,将优先考虑长期合作意向。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一方为民营小微企业,一方为国资企业,如处理不好,极易影响当地营商环境。调委会按照“依法调解、以德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江苏省高院《关于规范涉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基于尽量减少损失、减小影响、促进双赢的目的,在因疫情导致情势变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维护合同效力,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地处理了本次纠纷。

一是多方沟通协调,增强信任感。起初,文化传播公司直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共担损失,不愿再继续合作,认为此次事件系景区管理公司违约,表示不再信任对方。调解员始终向着修复关系和增加信任的方向努力,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增强双方的信任感,在之后的沟通过程中,明显感觉到双方进一步合作的意愿,最终达成了进一步合作的补充框架协议。

二是发挥调解功能优势,促和谐共赢。调委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多次沟通协调,巧妙运用“法、理、情”等调解方法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原则,以情感人、以法服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建对话平台,促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是转换思路,寻求共赢点。调委会搭建平台,帮助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从开始的不肯让步到后来的握手言和,始终在寻求问题的突破口,引导双方从共赢角度考虑,优先考虑长期合作意向,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