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省扶贫周转金运作主体,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与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推荐的扶贫周转金使用企业,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投资公司向某生物公司提供扶贫周转金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使用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千分之一,并委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分行临县支行办理了付款手续。2019年12月贷款到期后,某生物公司仅归还3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2022年4月某投资公司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诉调对接方式委派临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案后,首先对某投资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进行了审阅,对基本案情和申请人的相关诉求有了初步了解。调解员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较大,且涉及的是国家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影响较大,必须慎重解决,妥善处理。
为了准确了解案情,调解员决定先从某生物公司入手,确定该笔扶贫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不能按时归还的真实原因。调解员与某生物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约定时间亲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沟通。某生物公司的负责人首先介绍了公司业务范围、经营销售等情况,该公司主要从事山西省内农特产品的培育、种植,如红枣、核桃、小杂粮等产品,以及农产品深加工利用,如蔬果汁饮料类、酒类、酿造食醋等加工、销售。对于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归还问题,负责人表示,资金全部依规使用,公司并不是不想还,而是自2020年疫情开始,公司生产加工的红枣系列产品销售情况一直不好,目前公司周转资金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归还。随着疫情的稳定,现在产品销售情况已经有所好转,对于该笔扶贫周转金的归还公司还是有信心的,希望某投资公司在还款期限上能够再给予一年左右的延期,以便公司能够有效运行。对于某生物公司负责人的表态和要求,调解员表示可以理解,但还是希望该公司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尽快还款。
接着,调解员与某投资公司取得联系,就该笔周转金的归还问题进行了沟通。某投资公司负责人认为,国家扶贫周转金是国家为“一村一品一主体”实施主体发展特色产业提供的,用于启动、周转使用的低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一年一清算。某生物公司的扶贫周转金借款时间是2018年12月,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2019年12月底还款,直到现在该公司也只归还了30万元,还有120万元本金及约定的周转金使用利息未还,已经严重违约。为了国家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安全,某生物公司必须立刻还款。对某投资公司的诉求,调解员表示完全合法、合理。同时,调解员介绍了某生物公司的现状及经营中存在的困难,转达了某生物公司愿意归还贷款的意愿,希望某投资公司能够对还款期限再进行一定延展,以便某生物公司能够继续正常运营,否则可能造成公司困难和职工民生的不稳定。几经沟通,某投资公司表示延期一年还款确实有一定风险性,但对具体还款计划愿意与某生物公司进行协商。
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对于周转金的归还时间和方式有了初步规划,且都有协商解决的意愿,调解已经具备基础条件,调解员决定安排双方面对面沟通。调解员首先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接着让双方就还款的初步计划分别发表意见。某投资公司提出诉求:一是某生物公司要在2022年12月底之前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3371.67元;二是支付某投资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共计3万元。某生物公司提出:一是不支付律师代理费与利息;二是用两年时间归还所剩借款120万元。由于双方提出的方案差距较大,加之当日某投资公司还请了两名律师参与调解,人员众多,一时人多嘴杂,互不相让,调解瞬间陷入了僵局。见此情形,调解员当机立断,调整调解方案,将面对面调解转为背靠背调解。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调解室,让大家保持冷静,然后开始分头征求意见。某生物公司认为扶贫周转金应该属于政府扶助性质的资金,不属于借款类型,不应支付利息。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扶贫周转金的确具有政府扶助的性质,但是本质上仍属于借款,根据双方提交的合同范本,清晰表明了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之间属于借款合同关系没有疑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某生物公司拒绝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某生物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借款利息,但是对于律师费的支付还是不能接受,且一再解释目前公司经营中的困难,希望某投资公司能够在还款时间上予以宽限。随后,调解员又和某投资公司进行了沟通,某生物公司近几年由于疫情影响,在经营中确实遇到了很多困难。作为乡村振兴扶持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业者均是当地劳动力,为了使公司能够继续良性运行,希望某投资公司能够在还款期限上再予以考虑。最后,某投资公司同意某生物公司可以分期支付,且将还款最后时间延长至2023年5月底前,但还是坚持要求对方支付相关律师费。调解员再次与某生物公司进行沟通,某生物公司开始还是有些犹豫,调解员表示调解本身就是双方互谅互让的过程,虽然律师费的支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之前已有很多法院判决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进行了支持,本次诉讼的发生过错主要在某生物公司,而且某投资公司已经在还款期限上做出了非常有诚意的让步,希望某生物公司能够认真考虑。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某生物公司最终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说服、疏导,双方当事人终于统一了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由被申请人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3371.67元,支付律师费3万元,共计1233371.67元。
2.还款方式:从2022年5月14日起于每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10000元,至2023年的2月28日止;2023年3月28日前、2023年4月28日前各归还申请人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300000元,2023年5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533371.67元。
3.如被申请人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时履行,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经调解员了解,目前还款情况正常。
【案例点评】
国家扶贫周转金的使用是国家宏观计划的政策性规定,不能转为他用,更不能无限期地延长。国家扶贫周转金的使用主体基本属于“一村一品一主体”的实施主体,主要集中于农产品特色产业,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当这两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化解矛盾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保证合法、促进双赢”。本案的被申请人由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如果要求短时间内还款,无论对企业还是企业职工都具有较大风险。调解员理清思路,在合法的框架下促使双方实现了互谅互解,最终达到了互惠互赢,既保证了国家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安全,也给了企业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职工的民生安稳,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