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惠民县牛某与沈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惠民县沈某(男)与牛某(女)于2001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沈某是个体电焊经营者,2007年9月牛某在协助沈某工作时意外受伤,虽经多次医治仍高位截瘫,落下终身残疾。后为照顾牛某生活且不影响沈某经营,牛某被接回娘家生活。因长期分居,沈某与牛某两人感情变淡,2010年5月至2017年6月,沈某先后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20年4月,沈某第四次起诉要求与牛某离婚。法院接到起诉申请后,鉴于案件历时长,且牛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为妥善处理该纠纷,人民法院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委托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受委托后,调委会在征得沈某、牛某同意后正式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后,调委会及时和法院对接,在全面了解该起持续13年之久的离婚诉讼相关情况后,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案中沈某的离婚意愿坚决,没有调和的可能,而纠纷解决的关键是妥善处理好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牛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确定调解思路后,调解员及时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具体诉求。

调解员首先与沈某沟通,沈某表示,与牛某的感情多年前已经完全破裂,坚决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考虑到牛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愿意给予其一次性经济帮助30万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随后调解员又找到牛某了解情况,牛某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她就以死抗争,牛某的母亲也对沈某极为不满,称不支持女儿离婚。调解员虽及时安抚稳定了牛某的情绪,但案情没有任何实质性突破。由于牛某态度坚决,且不愿意和调解员深入沟通想法,纠纷调解进入瓶颈。

此后,调解员多次以看望的名义去见牛某,与其交流谈心,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逐渐消除了其防范心理,取得了她的信任。在调解员询问牛某与沈某是否还存在感情时,牛某表示,自从意外造成残疾回到娘家居住以后,沈某对其关心很少,两人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坚决不离婚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不甘心,因为自己系协助沈某工作时出现的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沈某却不顾夫妻情义,向法院数次起诉离婚,另一方面是自己身体残疾没有收入,担心离婚之后无法生存。了解牛某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从情与法的角度做牛某的思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双方分居时间远超过两年,且沈某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基本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很可能会判决离婚,更何况双方确实已经没有感情,这样的婚姻名存实亡,继续彼此纠缠不仅没有意义,还让自己在经济上处于被动局面,不如多争取经济补偿,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加强晚年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牛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沈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调委会一定会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在调解员的解释劝说下,最终牛某同意和沈某离婚,并提出了一次性经济帮助80万元的要求。

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针对牛某要求一次性经济帮助80万元的诉求,沈某表示只能给予30万元,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过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调委会及时开展“背对背”调解。沈某表示,愿意从个人财产中给牛某一定的经济帮助,但80万的数额确实太高,无力支付。调解员指出,牛某是在协助其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现在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还需要专人照顾,毕竟夫妻多年,而且牛某仍是孩子的母亲,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义层面,沈某都应该让离婚后的牛某有生活保障。经过调解,沈某同意将一次性经济帮助提高到50万元。调解员再次和牛某沟通,指出根据沈某的经济状况以及牛某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案例,50万元是比较合理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数额,最终牛某表示同意。

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并征求孩子的意见,牛某同意女儿由沈某抚养,自己可以时常探望孩子,沈某也愿意协助牛某随时探望女儿。在涉及子女抚养费及共同财产分割时,牛某主动提出放弃个人物品及分割双方共有财产的权利,抵做孩子的抚养费。一场历时13年的离婚纠纷,经过调解员用情用心的调解工作,终于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沈某与牛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制作离婚协议;

2.婚生女儿由沈某抚养,牛某随时可以探视女儿,沈某给予配合;

3.沈某一次性给付牛某经济帮助人民币50万元,打入牛某指定银行账户;

4.牛某放弃个人物品及分割双方共有财产的权利,抵做给付女儿的抚养费。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沈某先后多次起诉离婚,而牛某出于不甘心理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牛某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均未作出离婚判决。在沈某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将案件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分析研究确定调解思路,在面对牛某不愿意沟通的情况时,调解员多次与其谈心谈话,赢得当事人信任后,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法讲理工作,最终圆满化解了该起历时10年的离婚纠纷,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独特的优势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