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天津市红桥区某公司为宣传企业文化成立了公司乐队,王某某等10人是该公司乐队成员,除王某某为该公司退休职工外,其余9人均为该公司外聘的其他企业退休职工。王某某等10人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乐队完成公司指派的迎接招待任务,公司按月记录乐队成员出勤情况,每人每月领取500元劳务费。自乐队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2月,王某某等10人的劳务费均按照出勤记录正常发放,但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未发放王某某等10人共计9个月的劳务费约5万元。王某某等人多次联系公司无果后,于2021年7月委托代理人来到人民法院要求起诉某公司支付劳务费,并表示如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解决,将进行集体上访。根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天津市红桥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先行调解。为避免该群体性纠纷进一步激化,在安抚王某某等10人情绪并征得各方同意后,调委会受理了该起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王某某等10人与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经与双方当事人初步了解案情,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展开,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前的准备,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前期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掌握第一手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事实与理由。调解员通过电话和面谈等方式对双方进行了4次调解并提出了调解方案,但双方始终在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和劳务费应按照什么标准支付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鉴于该起纠纷存在涉及人员较多、王某某等人法律知识匮乏等情况,调解员多次分别向王某某等10人和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法律释明。

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中,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王某某等10人各执己见,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分析归纳了争议焦点,即:双方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劳务费应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并就这两个焦点问题,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地解析了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调解员向王某某等10人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某某等10人均为企业退休职工,其为某公司提供乐队演奏服务,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合同,虽然其中1人为该公司退休职工,但他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亦属于劳务纠纷。经过调解员的讲解,王某某等10人认可了自己与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性质。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调解员向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讲解了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以口头合同形式实际履行了合同,王某某等10人为某公司提供乐队演奏服务,某公司按月支付劳务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某公司应按照口头约定的标准支付王某某等10人的劳务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某公司执意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等规定,王某某等10人有权申请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王某某等10人只申请劳务费,保留向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已是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做出的让步,某公司应承担自己的合同义务。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听了调解员的讲解,表示愿意与王某某等人协商解决。

经过调解员几轮耐心讲解和宣传、教育、疏导,王某某等10人表示愿意理解某公司经营困难的处境,某公司愿意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王某某等10人的劳务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公司同意按实际出勤天数给付王某某等10人乐队劳务费,并分别于8月、9月、10月月初分3次结清。

2.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签订协议后,王某某等10人与某公司于当天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经回访,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虽是一字之差,但却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需首先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虽有1名员工属于某公司退休员工,但是其已达到退休年龄,依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调解员通过释法说理,明晰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情、理、法并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地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