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沁水县李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1年9月,福建居民李某某在某电商平台通过支付宝向收款方扫码支付了5000元,用于购买电脑。货款付出后迟迟未收到所购买的商品,李某某联系电商平台,平台客服反馈说货款早已结算给商户,至于商户为什么没有发货,平台并不清楚。李某某又与支付平台取得了联系,要求支付平台帮助联系收款方协商退款,但货款并没有退回来。李某某与支付平台再三沟通,平台向李某某提供了电子客户回单以及信息,信息显示,商户收款方为山西省沁水县某镇刘某某。

因福建与山西距离太远,且李某某与刘某某不相识,李某某便通过邮件向沁水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申请,希望调委会能从中调解,让刘某某退还自己已付的用于购买电脑的货款5000元。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李某某的调解申请后,迅速安排调解员介入处理。由于申请是以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人李某某在邮件中对于案情的叙述并不详细,同时对于刘某某的具体情况也并不清楚。调解员通过邮件中所留的电话与申请人李某某取得了联系,并通过视频方式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李某某将自己的购物经历与调解员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明确表示自己目前不想要电脑了,只希望调解员能够联系到刘某某将自己的5000元退还。调解员表示会尽力帮助寻找李某某并协调沟通。

了解了事情经过和申请人李某某的意愿后,调解员开始着手调查刘某某的身份。由于李某某无法提供刘某某的具体联系电话,提供的线索又非常有限,调解员只能根据所提供的大概地址上门寻找,几经周折,调解员终于找到了刘某某。在听取调解员叙述后,刘某某表示自己确实与朋友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有网店,销售组装电脑,双方当时约定由其朋友负责电脑配件的购买和电脑组装,自己负责客服、发货和售后。由于双方并没有正式成立公司,因此货物收款一直使用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2021年8月因父亲身患重病,刘某某一直忙于照顾父亲,网店生意便由朋友王某某全权打理。因此,对于调解员所述事情,自己确实不了解。调解员表示根据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的信息,刘某某确实是5000元款项的收款人,所以希望刘某某能够对自己的账户仔细核对,刘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刘某某与调解员一起到银行,对自己账户的近期流水进行了核对,确认在2021年9月收到一笔由申请人李某打入的5000元款项,但是随即两天后该笔账款就被转走。确定事实后,刘某某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很长时间没有打理网店生意了,为什么在收到货款后,朋友王某某并没有发货,自己确实不清楚,但刘某某向调解员保证自己会和朋友联系,希望调解员给自己两天时间以便自己核对事实。调解员表示同意,并约定好两天后见面。

两天后,刘某某如约来到调委会,向调解员表示自己这两天一直在联系朋友王某某,但是一直联系不上。对于5000元货款,刘某某表示,虽然货款确实是转账到了自己的账户上,但那是网店经营款,并不是个人转账,而且因父亲生病需要人照顾,自己从2021年8月就没有再参与网店经营,所以货款的退还应该找自己的朋友,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刘某某的说法,调解员首先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刘某某与朋友王某某虽然没有正式签订合伙合同,但是双方共同经营网店,共同承担网店事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李某某所交付的5000元虽然是转账进入了个人账户,但并不属于个人债务,是用于在网店购买电脑的货款,理应属于合伙债务,虽然该笔款项刘某某并未实际占有、取得,但是作为合伙人刘某某应当对该笔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朋友王某某的责任,刘某某可以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向其追偿。

经过调解员的仔细分析,细致解释,刘某某也表示认可,但觉得自己从2021年8月就不再参与网店实际经营了,与朋友的合伙关系应该已经结束了。调解员又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某虽然已经很久没有实际参与网店经营了,但并没有正式向其合伙人明确表示退出,用于经营入账的银行卡也没有收回,所以刘某某和其朋友王某某依然是合伙关系,属于本次买卖关系中的卖方,自然应当对未能提供货物而产生的合同债务承担责任。调解员也建议刘某某抓紧时间赶紧与其朋友王某某明确权责,结束合作,以免产生更大的风险。刘某某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认同,也愿意先退还申请人李某某的货款,但是刘某某表明自己的父亲因患重病正在住院治疗,资金上确实比较紧张,一时拿不出5000元,希望可以与申请人李某某进行协商。

刘某某给调解员提供了手机留存的关于其父亲的各种诊断证明及支付凭证。调解员在确认刘某某所述真实性后,提议双方视频联系当面协商。调解员视频联系了申请人李某某,就刘某某退款的意愿和家中的情况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李某某表示,只要对方可以提供其父亲的病例和住院证据,证明情况属实的话,自己愿意减少1000元的退款要求。调解员立刻让刘某某向李某某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经过查验,李某某表示理解刘某某的不易,同意刘某某只需要返还4000元货款即可。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刘某某退还李某某4000元货款。

2.刘某某于达成协议后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给付。

由于申请人李某某无法亲临现场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确认。调解协议达成一致后,刘某某立刻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4000元,李某某则将微信收款明细单以微信截图方式发给调解员,作为已收款凭证。李某某同时也向刘某某表示,愿意在后期追偿中提供帮助。至此,本次买卖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无接触式的买卖便捷也充满了风险。本案就是一起因在电商平台购物而产生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这一类纠纷始于网络,但其最终的解决依然需要落在现实。由于这一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相隔较远,无法面对面沟通,所以对于事实、证据的确认就更加重要。调解员只有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前提下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才能确认事实,进而明确调解方向。同时网络调解在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同时,更要注重调解的合法性,做到“以法为根,以理为本,自愿为先,效率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