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吉安县某村村民欧某某、王某某经媒人朱某某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12月按乡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在媒人及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男方欧某某以现金形式支付彩礼5.8万元。2021年5月,王某某以无法与欧某某相处为由,提出解除与欧某某的婚约。因双方未建立婚姻感情基础,欧某某经再三考虑同意与王某某解除婚约,但要求王某某全额归还给付的彩礼。争议双方及其家属围绕彩礼返还问题争论不休,矛盾逐渐激化。经媒人朱某某组织多次自行协商均不能有效解决。2022年2月,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吉安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经多方走访了二人的媒人朱某某、双方父母及同村村民,得知争议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调解员遂将该纠纷转入返还彩礼及返还金额的争议焦点上。
经多方调查,调解员理清了该纠纷的基本情况。欧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经媒人朱某某介绍相识,于2019年初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欧某某支付了彩礼5.8万元。订婚时,因欧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遂二人相约外出务工,待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后再回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某反映,订婚后随同欧某某一同外出务工,共同生活一年后,发现自己与欧某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且欧某某从未表现出结婚意愿,态度非常冷淡,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从不履行共同生活义务,因此希望解除婚约关系。欧某某反映,订婚时自身年龄较小,与王某某建立婚约全凭父母做主,二人并无感情基础,经相处更觉得不适合组建家庭,且二人不再一起共同生活也已逾一年。
调解员了解到,按照当地乡村习俗,二人建立婚约关系并举办了订婚仪式,如不在双方亲属及媒人的见证下解除婚约关系,就会影响双方各自建立自己的家庭。
2022年2月某日,调解员组织欧某某、媒人朱某某及双方家属在调委会开展调解,王某某因外出务工未亲临现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调解。调解员首先提出,争议双方明确表示希望解除婚约关系,不再共同生活的态度非常坚决,双方父母也均同意解除婚约,因此调解的主要内容是彩礼返还问题。媒人朱某首先提出,欧某某在媒人及双方家属的见证下,确已支付彩礼5.8万元,双方均表示认可,经前期协商,欧某某已作出让步,同意由王某某返还4.8万元。王某某及其家属则提出,欧某某支付的彩礼5.8万元,其中1万元以“见面礼”的形式给了双方的亲朋好友,王某某实收彩礼仅为4.8万元,且有一部分用于举办订婚仪式,故愿意返还彩礼3万元,如欧某某态度还是如此恶劣,则一分都不予返还。双方就返还彩礼的金额问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互不相让,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调解员马上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并进行释法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王某某与欧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欧某某按习俗给付王某某的彩礼依法应当返还,双方共同向亲朋好友支付的“见面礼”以及为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的合理支出,可以予以扣除。调解员还提供了彩礼返还案件的判例和调解案例,供争议双方参考。另外,调解员还指出,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应本着理性负责、诚信坦诚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双方不能成为夫妻,还可以成为朋友,没必要大动干戈,成为仇人。
在了解法律规定并听取了相似案例后,王某某及其家属态度有了很大转变,并向调解员表示,同意由调解员提供彩礼返还方案,同时也希望调解员酌情考虑欧某某、王某某二人交往中欧某某的过错行为。欧某某一方也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协商解决问题。调解员根据各方意见,建议扣除双方共同支付的“见面礼”1万元,以及举办订婚仪式所需费用6000元,由王某某返还彩礼42000元。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经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在亲属见证下自愿解除婚约;
2.王某某返还彩礼42000元;
3.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不打扰,维护对方声誉。
经回访,争议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的因财礼返还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深入调查了解,准确把握纠纷的症结问题,采取讲解法律、以案释法等方式,促使双方回归理性,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调解员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地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