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日,辽阳市太子河区居民白某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邻居孟某长期在楼梯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火灾隐患,且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出行。白某多次与孟某协商,希望孟某将物品移走,但孟某态度恶劣,坚决不处置堆放的物品。无奈之下,白某来到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够帮助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安抚了白某情绪,表示一定尽全力为其解决问题,并同白某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情况。经查看,调解员发现孟某确实占用了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给其他居民出行带来了障碍。调解员先用手机拍照做好记录,然后通知孟某,在征得其同意后,调解员正式开始着手调解。
鉴于当事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与孟某进行沟通。孟某态度比较强硬,表示楼梯通道是公共空间,其有权利在自家门前的楼梯通道堆放私人物品。调解员见状,首先从法律角度对孟某进行劝导,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虽然业主对公共区域有使用权,但任何人均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平等使用权。孟某没有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将共有据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公共走廊既属于公共场所,又是火灾时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圈占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虽然方便了自己,但如果大家都这样做,整个走廊将被物品占据,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调解员请孟某试想,其作为物品堆放人,一旦杂物起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孟某肯定难辞其咎,肯定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孟某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孟某听到调解员对相关法律的讲解后,态度有所缓和,表示确实不知道相关法律的要求,会将物品移走,但是白某协商问题的态度让其不能接受。调解员表示,肯定劝说白某,日后注意讲话方式和态度。
调解见时机成熟,将当事双方召集到一起,从感情上进一步劝导。调解员指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因为楼梯通道堆放杂物引起邻里纠纷,破坏了邻里情谊,确实得不偿失。虽然孟某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行为不妥,但是白某在协商的过程中,也应该控制情绪,心平气和地讲道理、说事情。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应该尽可能的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这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理念。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孟某表示,确实没想到在自己门前堆放物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现在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尽快把物品移走,避免隐患发生,不影响其他人通行。白某表示自己也有不妥之处,同孟某协商时的态度确实不够冷静友好,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并向孟某表达了歉意。至此,当事双方握手言和,这场邻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调解结果】
当日,当事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1.孟某于3日内将堆放的私人物品进行彻底清理,并承诺不在公共区域摆放个人物品;
2.当事双方今后互相尊重,友好为邻,维护双方声誉。
一周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孟某已按照约定清理了个人物品,当事双方对于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堆放个人物品占用公共空间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看似并不复杂,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升级,引发恶性事件。本案中,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原则,采取实地查看、“背靠背”等调解方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紧紧抓住矛盾纠纷的关键焦点,审时度势,尽力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最终使当事双方认识到和睦邻里关系的重要性,进而做出了让步,化解了积怨,有力维护了和谐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