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某日,因“第三者插足”问题,张某陪同朋友林某到施某单位门口拦住施某讨要说法,双方激烈争吵之后相互扭打,产生肢体冲突,张某被施某打伤,施某同事发现并报警。办案民警将张某送到医院处理后,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林某和张某主张,施某应当赔偿张某医药费,施某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且林某和张某扰乱自己正常生活,应受到法律制裁。2022年6月某日,公安机关在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三人至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上海市崇明区施某与张某、林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找到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联系施某同事回忆事发经过。随后,调解员分别找林某、张某、施某三人进行交流,听取她们的陈述。

林某表示,几个月前察觉到丈夫李某行为异常,怀疑其出轨,于是偷看李某手机,得知施某的姓名和单位。林某还跟踪李某,发现其与施某约会,举止亲密。林某十分生气,找好友张某商量对策。二人决定到施某单位讨要公道。林某认为,施某作为第三者,破坏了她的家庭,应将施某绳之以法。

张某表示,其与林某是多年好友,听到林某的遭遇后十分气愤,于是建议与林某到施某单位讨要公道,教训一下施某,将其不良行径公之于众,没想到反被施某打伤,要求施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

施某称,自己与李某因工作相识,李某对外宣称自己离异,双方互有好感后开始交往,直到林某找到单位责骂,自己才知道李某已婚。施某深感委屈,认为是张某和林某动手在先,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赔偿,况且三人扭打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林某和张某在自己单位闹事,让自己在同事面前背负“第三者”的名声,要求二人公开道歉,并给予一定补偿。

调解员听完三人陈述后,向林某、张某、施某释法析理。首先,对于林某和张某去施某单位对其进行谩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人包括所谓的“第三者”都享有名誉权,林某和张某再未调查了解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在施某单位门口闹事,并大声宣扬施某是“第三者”,对施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对于施某与李某婚外男女交往过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调解员开导林某,发现丈夫出轨后,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也可以通过协议、诉讼的方式离婚。若一方出轨,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会相对照顾被出轨的一方。调解员劝说林某和张某,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一味指责、辱骂甚至殴打“第三者”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寻衅滋事、殴打等规定,可能需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更有甚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张某作为朋友,应当引导林某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替朋友出气。

针对施某认为自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张,调解员告知施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具体阐释:“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本次事件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施某在挣脱林某和张某的扭打后,已不再遭受不法侵害,相较于还击,施某完全可以通过逃离等攻击性更小的方式对抗不法侵害。因此,此时施某的还击应当属于殴打行为,三方属于互殴,施某打伤张某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施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在我国,当“第三者”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有违公序良俗,调解员建议施某及时与李某划清界限,及时止损。施某表示同意。

经过调解员上述的释法明理,林某和张某意识到去施某单位闹事打架侵犯了施某的名誉权。施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赔偿张某身体受到的损害。调解员深知三人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要求林某和张某向施某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补偿,林某和张某绝不会接受。如要求施某赔偿张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施某内心也会十分抵触。为此,调解员建议三人承担各自损失,同时互相谅解,并就此事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三人听后均表示赞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林某、施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三人共同约定:

1.三方各自产生的经济费用自行承担;

2.三方互相谅解,今后注意各自言行举止,不再做出违法行为;

3.本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遵照执行。

协议签订后,张某、林某、施某均向调解员表示感谢。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三人未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调解成功,调解员有三方面工作经验:

一是调查全面。本案首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引导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员在处理过程中,多方走访办案民警、现场目击者,再结合三人陈述全面梳理案件过程,做到情况明了。

二是释法清楚。本案中,三人均有过错,调解员通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引导当事人明晰自身问题,不再坚持己见。

三是处理灵活。本案是一起婚外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妻子一方与“第三者”很难调和,要求双方向对方道歉并赔偿损失很难实现,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劝说三人互相抵消责任,促使三人互相让步,最终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